实现担保物权的实践要点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46期文章全文共计5446个字,阅读完约需6分钟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取得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特别程序取得民事裁定书后申请强制执行。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的利弊对比序号比较项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普通诉讼程序1审限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3-6个月或更长2程序一审终审两审终审3诉讼费用按件收取(约50-100元/件)按标的额计算4供执行财产担保物担保物及其他财产5公告送达否(倾向于)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启动前提是对案件无实质性争议,如果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存在争议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期望将落空,又需通过普通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可能比直接提起普通诉讼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因此,当双方对债务细节存在争议的,需要审慎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查询到的案例中,较多的案件类型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在证据充分且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确实能高效实现债权。但侧面凸显其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局限性,因此选择诉讼策略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与不同程序的特点的契合度。二、“实质性争议”的例举《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仅列举部分案例中体现的构成实质性争议的情形,供读者参考:1. 案外人对担保物主张权利【(2016)浙0903民特18号】;2. 主债权合同关系、担保关系的效力【(2017)豫0106民特4号】;3. 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的计算方式和依据【(2018)晋0525民特1号】;4. 超越代理权限进行担保的【(2016)辽0204民特41号】;5. 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担保财产的范围、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是否已具备【(2018)沪0115民特监1号】;6. 存在物保与保证人,但保证人未参与程序时【(2016)鄂0106民特87号】;7. 债务人无法送达,无法就债权债务关系发表意见【(2016)粤1973民特98号】;8. 债权人存在违约行为,无权主张实现担保物权【(2018)黑0224民特2号】;9. 被申请人死亡,需要继承人参加诉讼【(2018)渝0231民特17号】。但是,部分事宜存在实质性争议的,不会导致全案被驳回,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管辖权的确认(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普通程序的关系1.同时提起担保物权案件与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如不选择的,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5〕164号)提及,立案受理前,立案部门应当询问申请人是否就实现担保物权提起了诉讼,如果申请人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又就相关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则应当向申请人释明由其进行选择。申请人不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被申请人就相关权益争议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但这只是地方性的解答,具体的适用可能存在地域差异。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无法实现债权的,可启动普通程序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终4894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俞会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因上诉人在实现抵押权案件中没有实现抵押权,而且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并且不能恢复执行,故上诉人可以依法另案启动普通程序以有效保护自身债权。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123条的起诉条件,不属于重复起诉。3.重复起诉的鉴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111号“涂继明、章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涂继明、章希虽就其与被上诉人张燕涛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提起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但该特别程序解决的仅是涂继明、章希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并未对其与张燕涛之间民间借贷的主债权债务进行实质审查,且民事诉讼法所做上述规定系为保障担保物权人通过特别程序及时实现担保物权,不因担保物权人先行实现担保物权而排除和阻碍债权人对主债权的主张和诉讼权利。因此,涂继明、章希在本案中对借款本息所提起的诉讼与特别程序中的申请并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涂继明、章希的该项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涂继明、章希在一审中提起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派特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已明确了涂继明、章希对于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故涂继明、章希在本案中再次对优先受偿权提起诉讼,本案应不予受理。由此可知,已经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确认优先受偿权的,仍可以针对主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但不得在该诉讼中再次要求对已经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实现优先受偿权。4.普通程序中要求偿还款项的同时可以主张实现担保物权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民终152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罗青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建行荆州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罗青江清偿到期借款,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应当理解为建行荆州分行作为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以实现债权的请求,一审法院关于建行荆州分行第二项诉讼请求含义不明的认定不当。建行荆州分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行荆州分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建行荆州分行在本案诉讼程序中提出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诉的客观合并要件,一审法院以请求履行主债务和行使担保物权不能同时主张为由,驳回建行荆州分行的起诉不当。(二)同一债权有多个异地担保物的管辖权归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 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部分观点认为同一债权有多个异地担保物的,需要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会增加债权人的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造成债权人诉累。部分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只是针对“诉讼”,不是针对非诉程序,所以不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目前暂未就此事宜查询到相关的案例,但先由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再行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是否更为方便快捷?目前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中提及,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的,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全部担保物权。但该解答效力层级较低,无法作为其他地区适用的依据。(三)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5〕164号)第四条提及,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后由仲裁机构裁决的,该约定排斥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主合同与从合同均约定仲裁管辖的,不宜在非诉程序中判断是否存在实质争议。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民特字第5号“武汉东光公司与武汉艾斯科迪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的的主合同、担保合同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均约定为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本案不宜规避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而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径行对主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审查认定。同类案件:(2017)晋0502民特41号、(2015)鲤民特字第5号但是部分观点认为,仲裁条款针对的是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前提是无实质争议,仲裁条款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仲裁条款排除的是诉讼管辖权,并未排除非诉程序的管辖权;如果因仲裁条款的约定限制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快速实现权利,则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限。但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仍需要审核当事人是否存在实质争议,因此免不了要对实体问题进行确认,这样有可能会违反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目前查询到的案件中,倾向于认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管辖权,暂未有明确的法规对此具体事宜作出规定,重庆市的解答无法作为其他地区的参考。四、公告送达的适用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特9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邓灿辉特别程序”一案中,法院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现场方式均未能向邓灿辉、潘美晨有效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表示其亦无被申请人的其他有效的送达地址提供。由此可见,邓灿辉、潘美晨无法对案涉抵押物及其相关债权的相关情况发表实质性意见,邓灿辉、潘美晨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性争议不明,而非邓灿辉、潘美晨确认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由此可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对案涉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驳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非讼程序,是在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前提下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定。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而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由于公告送达系拟制送达,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即使对裁定不服也难以在公告到期后十五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因此,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应适用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参考案例: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5)长法民特字第00024号五、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的关系上海高院《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1. 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上海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2. 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一方系上海法院以外的外地法院的:(1) 上海法院为在先查封法院且根据本解答所规定的原则和情形应当由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上海法院应当根据外地法院的函请将查封财产移送其进行处分。(2) 上海法院为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且根据本解答所规定的原则和情形应当由上海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上海法院应当函请外地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上海法院进行处分,外地法院未能移送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书面报请高院执行局进行协调处理。3. 以下情形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1) 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2) 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山东高院《关于处理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执行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原则上由在先查封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对被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1)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先查封债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2) 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处分财产致使无法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3) 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尚未过履行期的;(4) 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被依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目前暂搜集到山东及上海的前述规定,其他地区的具体规定有待核查。但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不同地区之间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操作时需要致电相关法院进一步核实。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较多适用于无争议的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能够通过此程序较快的实现债权。但在强调该程序高效率的同时,不可忽视其前提条件是无争议,因此申请方如果不确定双方是否对案件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考量普通程序与该程序的利弊,避免单纯追求高效率,而忽视了“无争议”的重要前提,反而与目的背道而驰。除此以外,不同法院对此程序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在采用此程序作为权利救济途径时,需要重点确认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态度及流程,以判断该策略的可行性。END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