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成本的纳税调整
本文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成本的确认原则及纳税调整方法,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对于视同销售,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时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前一种情况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举例: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00元市场推广用品,计入销售费用。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00元(假设市场公允价值也为1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00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 1170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以上两种结果,对会计利润和税利润的影响一致。
如果公允价值是12000元,则纳税调增收入12000元,纳税调减成本10000元。不论自产还是外购,公允价值与成史成本不一致的,视同销售成本均按历史成本作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