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孩子不只是自己家的事!这些法律规定事关千万家庭!
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引起热议...除此,教育法修正草案也已于今日提请审议。
家庭教育法草案
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暴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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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或可干预家庭教育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一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二是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另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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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家庭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具体界定和强调了家长对孩子教育的法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第一就是家长的法律责任问题,不是你可以选择的。第二就是正确使用这种权利与责任的问题。一旦在这两个方面出现问题,其他机构,包括司法机构就需要介入,干预,矫正,甚至惩处。
传统意义上,家教是私权范畴的事情,是家事,更重要的是,家教是很复杂的事情,司法机关或者其他部门的介入是需要特别谨慎。
我个人坚决反对在类似法律实践中过度强调对孩子的保护,对教育者,即家长的苛刻监督与监管,在完善家教法的过程中,谨慎对待家长在孩子管教过程中的瑕疵,谨慎介入,否则只能与我们重视家教的初衷背道而驰,最后,受害的还是孩子。
--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 陈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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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教育法修正草案
拟明确冒名顶替入学法律责任
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
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
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加强
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意见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不满22周岁在校学生
犯罪案件可由少年法庭审理
《意见》重新界定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其中明确,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等,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
对侵害未成年人的重大犯罪绝不姑息
针对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低一事,最高法院再次强调,要严格、准确、全面把握责任追究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防止不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周加海说,问题儿童往往出自问题家庭。人民法院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学校是儿童的主要生活场所。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协助学校开设好法治教育课程,给有问题苗头的儿童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网络有害信息对儿童身心发育的伤害很大。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强化监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校园欺凌防治内容
已纳入相关法律修订草案
1月19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23号(教育类360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对《关于大力防治校园霸凌及学生欺凌的提案》进行答复。
答复称,近年来,国家先后印发了《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方等一系列政策制度,正在加强法治建设。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工作,推动从法律层面建立校园欺凌防控机制。目前,学生欺凌防治相关内容已纳入这两部法律修订草案之中。
下一步,将结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问题学生、留守儿童、流浪未成年人、青少年犯罪与预防等问题,积极研究制定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健全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的司法程序,建立学校、家庭、社会相互协调的教育保护体系。
同时,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着力在健全监护人约谈机制、明确校园欺凌事件分级等方面下功夫,不断完善防范校园欺凌的制度举措,有效预防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