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认定
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认定
孙继承
问题:经营者经营了某种农药,包装样式、商标与标称生产企业提供的内容不符,且该农药非标称企业生产。但经过检测,标签标注农药成分和含量与检测结果相符。该农药标注了依法客观存在的登记证号(标称生产企业的确生产该农药的合法产品),登记证号与农药种类和有效成分含量相符,无法查明生产企业。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讨论:本部分内容仅为个人观点。如何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笔者认为:1.涉案农药是否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是可以查证的事实。比如通过向农药登记证持有人调查取证,查明该农药生产企业是谁,然后进一步查明这些生产企业是否生产了涉案农药。如果都没有,则可以在法律上认定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违法生产者生产了“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但标注了登记证,因此当然存在冒用农药登记证号的行为,也当然符合“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2.涉案农药属于非标称企业生产,且包装样式、商标与标称生产企业提供的内容不符,因此,涉案农药存在冒用厂名、商标、标签和农药种类的情况。涉案农药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签标注内容,不影响上述事实的存在。综上,笔者理解,第一种观点更准确一些。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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