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用途的筹划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随着我国营改增的实施,各类固定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已均可进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而不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可能对税收产生不同的影响,故有必要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事先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由以上政策可知,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是可以抵扣的。那么我们再购入固定资产后,管理层规划其用途时必须考虑到这条税收政策。
如某企业购入一辆大巴车平时用于制造车间的工人接送,在税务纳税评估时被要求进项转出,理由是此车用于职工福利。而企业此时也无其他证据来证明此车还有其他用途。故企业可以在制定内部用车条例时,例举该车的使用范围,如接送职工上下班;接送客户参观公司、厂区等;接
送销售人员外地考察市场;空闲时期还可以用于向外出租。这样,此大巴车便是属于多功能混用,而非专用于职工福利了。
诸如此类的还有:家属区和车间共用的供暖锅炉,兼具会议室和食堂功能的多功能餐厅等。企业在内部制度订立时必须强调此类固定资产的使用范围,并保留相关使用证据,以便能举证此固定资产非专用于福利或简易项目、免税项目的证据。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