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内退后到一家物流公司做仓库管理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月工资为18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平时经常加班却没有加班费。
今年5月,物流公司解雇了王某。王某在离职时向公司提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等。物流公司告诉王某,他是特殊劳动者,这些待遇都无法享受,他只能到原单位去主张。
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并补足工资差额。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本案中,虽然物流公司招用王某时,王某是其他单位内退人员,但是物流公司招用他,在法律上仍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王某的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应该享有加班费,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被解雇时也可以依法享受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需注意的是“内部退养”与“提前退休”的性质是不同的,待遇也不一样。“内部退养”人员仍是在职职工,所以身份上还是“单位人”,根据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有关协议领取生活费,而且用人单位和个人还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前退休”是指国家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允许提前退休,批准正式退休的人员,该人员身份上已是“社会人”,可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本文由江苏省常州市人社局提供)
编辑丨徐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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