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责任和风险有多大

广告

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操作实务

作者:刘海湘

京东

在实务处理中,扣缴义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很多事项分不清,究竟是员工个人的应办的事项,还是代扣代缴义务的义务?导致延误或按未规定办理,发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又有哪些税务风险呢?本文主要从代扣代缴人对纳税人的义务及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常见涉税风险进行了分析介绍。

一、谁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谁?

  要点(1)扣缴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成为扣缴义务人,只要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个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

  (2)全员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无论是否有应纳税额,只要支付了所得,就应当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3)依法申报: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缴纳税款、代扣代缴。

  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问题(1)总包方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谁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常见问题:按照相关要求,作为总包方需要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请问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总包方在代发农民工工资过程中,是否属于“支付所得的单位”?

  在建筑行业,总包方公司只是代为实施了发放工资的职责,但对于分包方公司的工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没有决定权,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分包方公司应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总包方根据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实发数”代发工资,并将工资中属于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和个税部分交给分包方公司,由分包方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和预缴个税。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2)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否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只要支付了所得,那就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第一条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问题(3)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由谁代扣代缴?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受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组织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受派遣员工支付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在实际中,也存在用工单位支付受派遣员工报酬或根据受派遣员工的工作业绩发放奖金,并按照规定支付受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夜餐费等情况。

  要点(1)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薪金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2)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支付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符合汇算清缴情形的,可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劳务人员属劳务派遣用工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170号)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不同的工资报酬支付形式,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地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组织支付所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在每月支付所得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支付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义务有哪些?

在实务处理中,扣缴义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很多事项分不清,究竟是员工个人的应办的事项,还是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导致延误或按未规定办理,发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1、纳税申报

  要点:按相关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相关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核查扣除信息:

  要点:对于享受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其提供的《扣除信息表》中填报要素要核查,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3、开具代扣凭证:

  要点:税务机关必须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相关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4、反馈信息: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后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已扣缴税款信息。

  要点(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已扣缴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3)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5、发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谁修改?

  要点(1)按提供信息办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2)扣缴义务人发现的: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纳税人发现的: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6、涉税资料和信息留存备查与保密

  要点:(1)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留存备查,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2)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3)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八条规定,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7、汇算清缴是自行办理还是扣缴义务人必须代办?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三种办理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对于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汇算清缴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书面确认书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说明白事就可以。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三、应扣未扣应交未交有多大风险?

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怎么办?

  要点(1)报告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暂停支付: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未如实申报有什么风险?

  要点:未如实申报,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需要加收滞纳金吗?

  常见问题:对于以前年度员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发现后补缴个税后,需要加收滞纳金吗?

  要点: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二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226号)规定:“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代扣个人所得税未及时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吗?

  常见问题:支付一些不经常发生的劳务报酬或稿酬等,有的漏报,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事隔几月才发现,再申报会涉及加收滞纳金吗?

  要点:(1)限期入库: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2)未按期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事隔几月,要从次月起,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谁追缴税款?

  要点(1)仍由纳税人缴纳。

  (2)罚款是明确的: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由谁追缴模糊不清还是不合情理:征管法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扣缴义务人除了罚款也就没什么事了。国税函〔2004〕1199号和国税发〔2003〕47号又进一步明确,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在现实中的确存在着重重困难,如果是员工还好办,如果员工离了职,也不好办,对于其他各类所得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也很可能就是一次性买卖,无法再有丝丝联系,也无法限制其履行纳税义务,对于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税法也给与了相应处罚,追缴不回,也是现实。在地方的一此处理中,如广东地税在2006年曾明确,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与征管法定一致。

  应对建议:未发生的,还是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已发生的,参考地方有利口径与主管局沟通处理吧。如果是综合所得,建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充申报。

  相关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 二项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226号)规定:“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总局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2020年3月

  5.6.2 我取得的收入支付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我该怎么办?

  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向您支付综合所得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您应当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自行补充申报。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