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为奴:唐代和周边政权的奴隶血泪史
西域:突厥人,吐蕃人和唐人的互相俘获
高昌延寿年间、神圣的大颉利发王十六年(突厥可汗授予高昌国王的突厥式头衔),猪年(公元639年),五月(汉历),克修穆萨非奇(粟特语的第十二月)月的二十七日: 在高昌的市场上,在众人面前,张姓之子延相,用纯度很高的萨珊波斯银币120枚,从康国的特扎克之子瓦库修比尔特那里,购买了出生于突厥斯坦的、姓秋雅克、名叫奥帕奇的女奴。 买主延相,基于下述条件购买女奴奥帕奇:(卖主)不得赎回该女奴;奥帕奇没有任何债务也没有财产;不存在来自第三方的索要及争夺之事;(围绕所有权)没有任何诉讼;可作为子孙后代的永久财产。
因此,延相他自己及其后代,可以对这名女奴随意打骂、任意驱使、捆绑、出售,将女奴作为人质,或者作为物品送给其他人,总之可以任意支配。就像对待祖辈传下来的遗产、在自己家里出生的世代女奴,以及像用德拉克马银币那样,买回来的永久财产一样。 今后,卖主瓦库修比尔特与这名女奴奥帕奇没有任何关系,失去所有旧有的权利,不再对其具有约束力。此女奴买卖契约文书无论对于国王、大臣还是其他所有人都同样有效力及权威。拥有这份契约者无论是谁,都可以收领这名女奴奥帕奇,并且可以带往其他地方,一直将其作为女奴使用。以上就是这份女奴买卖文书中所规定的条件。
作为见证人,以下的人在场:弭秣贺的秋扎克之子提秀拉德、撒马尔罕的科瓦塔屋奇之子纳姆扎尔、努奇康斯的卡尔兹之子皮萨卡、屈霜纳迦的纳纳伊克奇之子尼扎特。
此女奴买卖契约文书在书记官帕特尔(高昌王国的粟特社区书记)的许可之下,根据瓦库修比尔的委托,得到奥帕奇的同意,由帕特尔的儿子奥克旺书写。
吐蕃使者和唐朝士兵
东海:高句丽人和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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