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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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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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伴随着网络出现的新兴事物,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尚未提出一个权威统一的虚拟财产概念。目前虚拟财产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特指比特币、网络游戏中的武器服装等设备、游戏币和游戏账号等;从广义上来讲,网络虚拟财产是指所有以网络为存储方式的虚拟的财产,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载体形式为数字符号的字符虚拟财产,如用户账号及密码等;二是视音频、聊天记录、摄像照片等文本;三是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Q币、付费购买的音乐、视频网站的VIP、电子书和电子杂志以及淘宝商的淘宝店铺等和金钱直接相关的数字财产。
由于其特殊存在形式以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并存的特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学者们观点各异,具体包括物权客体说、知识产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等。也正因此,以往立法并未能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有所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承认了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法律地位,肯定了对虚拟财产应当进行立法保护。实际上,从《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虚拟财产的态度。一审稿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该一审稿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可作为物权客体。随后,草案二审稿考虑到学界对于“物权客体说”争议颇大,便将虚拟财产从物权客体中删除,把数据和虚拟财产保护单列一条,也就是如今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实际上,《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仅有总则中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然而该条款并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具体规定,只是一条原则意义上的宣示性条款。这种对于虚拟财产权立法上的空白可能引起司法上的无序,出现有关虚拟财产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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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虚拟财产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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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众对于虚拟财产能否继承也较为关注。尤其是微信、淘宝、支付宝等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工具,网络游戏市场也不断扩大,人们开始意识到这些存在于网络上的账号、游戏设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也可以作为继承财产。但是,前文已提到,《民法典》除了在总则中规定了虚拟财产可成为民事权利客体,《民法典继承编》并没有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与《继承法》相比,该条立法摒弃了先前列举式立法方式,只笼统地规定遗产的范围是个人合法财产,并没有一一列举何种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
在此背景下,虚拟财产是否也可以被纳入遗产范围?《民法典》将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客体,即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属性,只是其权利性质存在争议,因此虚拟财产当然属于公民遗产范围而受保护。对此,杨立新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称,“比方说我们今天说到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等这样一些东西,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那都概括在里面了。(信息时报)”可见,杨立新教授也支持虚拟财产可以被继承。
实务中,虚拟财产继承的最大阻碍之一在于网络服务商通常会通过用户协议来直接或者间接限制甚至是排除继承人的继承权,间接方式往往表现为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用户对其账号没有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并限制用户转让。如微信服务协议规定不得出租、出卖或是继承其账号;淘宝明确规定淘宝账号的转让必须满足下列两个前提之一:一是相关立法对其转让有所规定,二是有法院裁判并且需要淘宝同意。腾讯官网QQ注册规则规定,对于连续90天未登录的普通账号进行回收,其他网络应用也有类似规定。诸如此类的用户协议极大地阻碍了虚拟财产继承。支付宝直接规定支付宝账户不能继承。网易规定其公司对提供的所有的服务产品均享有所有权,这种直接以服务条款规定网易邮箱账号、网易服务产生的产品由服务商所有的方式,极大地阻碍了虚拟财产的继承。
相较而言,国外互联网发展较早,国外网络服务商在处理虚拟财产的方式上也较为成熟。国外存在一种由网络服务商自行制定的虚拟财产继承规则,国际社交站点大多采取了由继承人继承死者生前社交账号管理权的方法。Facebook采取了由用户生前自主选择的方式处理其逝世后账号的处理方式:第一,用户自行选择注销账号、永久删除;第二,建立纪念账号,供其他人缅怀,用户逝世后其账号名称后面会出现“悼念”字样,任何人都无法再登录纪念账号;第三,事先选择委托人,即指定用户逝世后的账号管理者,用户死后该被指定的管理者也无法进行内容发布、浏览账号所保存的用户生前的隐私信息Google采用“数字遗嘱”的形式,由谷歌采用其开发的新程序,整理出用户死后如何处理其遗留的虚拟财产的计划。
国内服务商直接排除或者是并没有考虑虚拟财产继承的做法引起了较多纠纷,他们并没有给用户选择其虚拟财产应如何处置的权利,忽视了用户在其网络服务平台耗费的人、财、物力。而国外这些社交站点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国内一些社交网络也可以为用户设定一些选项,让用户在一开始注册账号时便选择其去世后账号归属,当然,也应该在一定条件下让用户有更改其先前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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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立法技术以及对于虚拟财产权的争议限制,《民法典》并没有对虚拟财产权进行细致规定,但是,也正是因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确立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从而为未来虚拟财产相关立法留下较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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