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存在两类典型的行为主体:一是为上游犯罪收支款项的渠道方;二是上游犯罪行为人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存在两类典型的行为主体:一是为上游犯罪收支款项的渠道方;二是上游犯罪行为人的近亲属。比如近亲属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转移财产、隐瞒违法所得。
但是因为自古以来的文化传统和法律观念,同时又因为近亲属之间在身份、财产上的密切关联性,即使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相关行为,从情理上来说,也应当与一般人之间的掩饰、隐瞒行为进行区分。
2021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当事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之前处理过一起案件,妻子因为银行卡收到丈夫300多万元的转账,被指控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类案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认定成立犯罪,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认定为情节轻微。当然免于刑事处罚是相对于法院作出判决而言,此类案件因为情节轻微,更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处理。
该司法解释有利于近亲属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从轻处理,但是仍需强调:从轻处罚不等于无罪,即使是近亲属之间,也不能违法协助掩饰、隐瞒相关犯罪所得,否则仍会有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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