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后,继承案件裁判结果大反转

作为某区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这周在法院调解案子时碰到一起由继承纠纷引发的腾房案件。

原被告是姐弟,都已经耄耋老人了,两人对簿公堂皆因父母去世后一处房屋的继承问题,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房屋归姐姐所有,因为姐姐持有父母的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写明父母去世后房屋归女儿所有。弟弟持有父母的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写明父母去世后房屋归儿子所有。公证遗嘱在前,自书遗嘱在后。

《民法典》继承篇,对有关继承的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按之前《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民法典》出台后修改了这一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上面提到的案件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所以按照当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支持了姐姐的诉讼请求,判决房屋归姐姐所有。如果案件放在现在,结果要来个180度大反转。

这位弟弟是不是就很冤呢?我不这样认为,每一个行为作出的当下,作为当事人应当了解当时现行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出发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处理方式,在当时的法律背景下,在明知存在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他仍然只是只让父母立了一个自书遗嘱,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代社会,新法不断出现、旧法又时常修改,建议处理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向专业人士咨询法律意见,避免被网上过时的信息或被自己的认知误导,产生重大的损失。

法律看似残酷,但又是最公平的存在,他保护每一个尊重它、信守它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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