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居间与代购行为认定

作者:曹春风律师

涉毒案件中存在很多难点、热点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理论上争议,也有实践中的困境。比如贩卖毒品中存在居间和代购情况,随着大量的制毒案件出现,在制造毒品领域也出现了针对制毒物品进行居间和代购行为,如何来认定也就成了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贩卖毒品案件中这两种情况通过《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及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要点已经得到解决,认为只要不存在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行为,居间行为和代购行为均属于毒品交易的帮助行为而成立共犯,至于是否为从犯则需要从所起的作用以及在具体个案中的地位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我个人认为,参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居间人和代购人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为其以任何方式提供便利条件的,考虑其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如果不存在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与非法买卖制毒罪的行为人成立共犯关系。至于是否能认定为从犯,也同前述贩卖毒品罪中的居间和代购行为的认定规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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