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太钢案判定损失超8300亿盾,中企难咎其责?

3月14日,审判团继续对越南太原钢铁公司扩大生产项目第二期工程项目(简称TISCO II项目)及相关单位的19名被告进行审问。
调查结果显示,TISCO II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有关工程投资建设等违规操作。
目前,检察机关尚未就这些违规操作及所造成损害后果作出结论;作为承包商和投资商的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冶集团)也未完全解决EPC合同的问题。
2007年,越南太原钢铁公司(TISCO)与中冶集团签署价值1.6亿美元的EPC合同(即工程总承包),用以建设TISCO II项目炼钢厂。
EPC合同是一种不能更改总价的合同。但过后中冶集团却要求增加合同价款,越南太原钢铁公司、越南钢铁总公司(VNS)的领导干部们接受了该项要求。
此外,越南太原钢铁公司、越南钢铁总公司的领导们还选择越南工业建设公司(Vinaincon)作为EPC合同C部分(建造)的副承包商。
但因越南工业建设公司施工能力不足,因此2011年须暂停施工并将未完成项目归还越南太原钢铁公司。检察机关判定该行为是造成越南太原钢铁公司项目进度延迟的原因,因此初步判定损害金额为8300亿盾,即自项目延期(2011年5月31日)至开庭期间向银行支付的利息。
据被告方表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越南太原钢铁公司已向TISCO II项目支出44230亿盾。
其中,投资商资金为13350亿盾,越南发展银行(VDB)贷款金额为14040亿盾,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贷款金额为16840亿盾。
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太原钢铁公司代表在法庭上表示,他们已要求中冶集团继续按签署EPC合同实施建设。
“根据检察部门的结论,越南太原钢铁公司之所以要求中冶集团继续履行合同,是因为中冶集团仍有诸多问题尚未解决。3月29日,我们已重启谈判,以便中冶集团继续实施项目,不要终止合同”越南太原钢铁公司代表说道。
面对审判团关于8300多亿盾损失的初步结论,越南太原钢铁公司代表尚未接受,因为这只是支付各银行的利息款项,项目仍在进行中,最终损失尚未确定。
在本案中,越南太原钢铁公司被确定为民事原告。对此,越南太原钢铁公司代表建议法院重新审核该公司参审团资格,原因是:目前越南太原钢铁公司是民事原告,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原告应有赔偿要求起诉书,但越南太原钢铁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关材料。
越南太原钢铁公司希望审判团作出判决并执行判决,但认为8300多亿盾的损失数额需重新审议,因为实际损失应根据应用合同和未完成合同进行计算。这意味着越南太原钢铁公司仍在向银行贷款并支付银行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梅文星(原越南钢铁总公司董事长)承认知道中冶集团的要求是违反规定的,但他否认越南太原钢铁公司与中冶集团撤销合同并收回预付款。
他还承认,有收到窦文雄(原越南钢铁总公司总经理)的呈文,呈文建议调整增加1557万美元并推荐越南工业建设公司担任副承包商。
梅文星表示:“当时我并未意识到(事情严重性),只想着如何快速完成项目并投入使用,并无他意,现在看来,真是考虑不周。我作为公司董事长,的确有责任,愿意承担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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