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唯物辩证法矛盾学说的几个基本问题
阎孟伟
矛盾学说,也就是关于对立统一规律的学说,是唯物主义辩证法理论的核心内容。在20世纪80年代,对对立统一规律的研究曾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发现仍有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明确透彻的阐释,如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是如何创立和发展的?怎样理解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理论内涵?如何区分、阐释和使用基本矛盾与非基本矛盾、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等重要概念?等等。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地给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的研究和教学带来思想上的困惑。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理解,以供从事这方面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仁们参考。
一、唯物辩证法矛盾学说的确立
从历史上看,最先把矛盾视为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的是德国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在西方哲学发展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绝大多数哲学家都把矛盾归结为逻辑矛盾,即认为思维中出现矛盾是因为思维本身违反了形式逻辑的规律,从而导致了思维或思想中的自相矛盾,也就是认为思维中出现矛盾是不合理的。德国哲学家康德首先打破了这种观念,他在自己的哲学中区分了“物自体”和“现象”,认为人的理性思维不可能超越现象界而达到对物自体的认识。如果理性思维一定要超越现象去把握物自体,就必然会遇到正题和反题同时并存的“二律背反”,亦即矛盾。因此,在他看来,相互对立命题的存在并不是因为思维违反了形式逻辑的规律,我们既可以合乎规律地推出“正题”,也可以合乎规律地推出“反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奇怪的现象,就是因为理性试图超越现象而把握“物自体”的结果。由此可见,康德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发现人的理性思维中出现的矛盾并不都是思维违反形式逻辑的结果。但他虽然发现了矛盾的必然存在,但又不愿意承认这种矛盾存在的合理性,而是得出了一个十分消极的结论,即认为矛盾的出现表明人的理性没有能力把握物自体。这样一来,康德就在“物自体”与“现象”之间或“本质”与“现象”之间、“思维”与“存在”之间划出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黑格尔非常赞赏康德对“二律背反”即矛盾的发现,认为这是他的那个时代思辨哲学的最重要的贡献,同时指责康德在矛盾面前的软弱无力。他认为,康德的理性只是一种“消极理性”,即他只看到“正题”和“反题”的对立,而没有看到二者可以通过自身的辩证运动达到一个“合题”,即对立统一。因而他要把康德消极理性发展成为一种“积极理性”,即肯定矛盾存在的客观性,并强调正是矛盾自身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运动推动了事物的发展,由此提出了“矛盾是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1](P258)这一著名命题。基于这个思想,黑格尔一反康德关于“物自体”不可知的观点,认为“物自体”的本质就是矛盾,抓住了矛盾就能达到对“物自体”或事物本质的认识,只不过必须扬弃那种否认矛盾、坚持无矛盾的形而上学观点和那种只见对立不见统一的消极理性观点,用辩证思维的方法从对立统一的关系中把握矛盾,就能做到“通过现象看本质”,从而达到“思维和存在”“本质和现象”统一。因此,黑格尔强调:“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这种矛盾特性:就是哲学思考的本质。”[1](P132)不过,作为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在总体上是把矛盾或对立统一的辩证运动理解为“客观精神”或“绝对理念”自我运动的内在规律,把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仅仅理解为相互对立的思维规定的关系,从而把矛盾学说归结为一种精神活动的原则。
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丰富思想,同时抛弃了它的唯心主义外壳,将矛盾学说运用到对客观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的辩证理解中。例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针对蒲鲁东认为任何经济范畴都可以区分出“好的”方面与“坏的”方面,从而主张“保存好的方面,消除坏的方面”的荒唐观点,指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谁要给自己提出消除坏的方面的问题,就是立即切断了辩证运动。”[2](P605)马克思还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中发生的竞争与垄断为例说明客观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他指出:竞争前的封建垄断是正题,竞争是垄断的反题,现代垄断则是合题,因为“它既然以竞争的统治为前提,所以它就是封建垄断的否定,同时,它既然是垄断,所以就是竞争的否定”,因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仅可以找到竞争、垄断和它们的对抗,而且可以找到它们的合题,这个合题并不是公式,而是运动”。[2](P636-637)恩格斯则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揭示了客观事物矛盾运动的本性,他在《反杜林论》一书中说道:“但是一当我们从事物的运动、变化、生命和彼此相互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这里我们立刻陷入了矛盾。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甚至简单的机械的位移之所以能够实现,也只是因为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这种矛盾的连续产生和同时解决正好就是运动。”[3](P126-127)马克思、恩格斯去世以后,列宁通过对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深入研究,确定了矛盾学说即对立统一规律在唯物主义辩证法理论中的地位,他明确指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4](P192)至此,对立统一规律的学说被确定为唯物主义辩证法理论的实质与核心。
二、关于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问题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关于矛盾的性质的问题,也是我们如何认识和把握矛盾的问题。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就是唯物辩证法对立统一规律的核心内容。这里所谓“斗争性”就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对立的性质或关系。
“同一性”和“斗争性”(对立性)首先是与“同一”和“差别”这两个概念相关的。我们认识事物总是从“比较”开始。所谓比较,就是通过观察找到两个事物之间的“相同点”和“相异点”,前者被称为“同一”,后者被称为“差别”。不过,这种通过比较获得的“同一”和“差别”是相互外在的。如黑格尔所说:“所谓差异(或多样性)即不同的事物,与他物发生关系后互不影响,因而这关系对于双方都是外在的。由于不同的事物之间的差别对它们没有影响,无关本质,于是差别就落在它们之外而成为一个第三者,即一个比较者。这种外在的差别,就其为相关的事物的同一而言,是相等;就其为相关的事物的不同而言,是不相等。”[1](P251)这就是说,两个不同事物之间的外在“同一”和外在“差别”本身并不构成关乎事物本质的“矛盾”,找到这种“同一”和“差别”也不需要很高的智慧。例如比较一支铅笔和一个骆驼,找到二者的共同点和差异点并非是一种多么高的聪明。
不同事物之间的外在的同一和差别都是相对的,并不关乎事物的本质,毕竟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关乎本质的“同一”,则首先是指事物自身与自身的同一,即“自身同一”。用黑格尔的话说:“本质映现于自身内,或者说本质是纯粹的反思,因此本质只是自身联系,不过不是直接的,而是反思的自身联系,亦即自身同一。”[1](P247)认识或确认事物的“自身同一”无疑是逻辑思维的起点。但是,如果把这种“自身同一”绝对化,脱离或排斥差别,那么这种“同一”就是形式的或知性的“抽象同一”,即所谓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其表达式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A就是A”,或用否定的说法(矛盾律):“A不能同时是A又是非A”,等等。黑格尔将之称为“抽象理智的规律”。他并不否认这种抽象理智规律在人的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因为我们在认识过程中,总是要指出这个事物是什么,以便把这一事物和另一事物在质上区别开来,以保证思维的确定性和坚定性。但仅此而言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现实中,没有任何一种存在是按照同一律存在,也没有人会按照同一律说话。例如,当我们说“张三是一个人”的时候,这个简单的命题就包含着“个别(张三)”与“一般(人)”的矛盾,亦即一个命题总需说出主词和谓词的区别。如果排斥这个区别或矛盾,就只能得出“张三是张三”“狗是狗”这样毫无意义、笨拙可笑的论断。
辩证的思维坚持事物的“自身同一”,但并不认为这种自身同一是绝对的、无差别的同一,而是强调这种自身同一内在地、本质地包含着差别。如同这里讲的同一是本质的同一一样,这里讲的差别也是本质的差别。本质的差别就是肯定与否定两个方面的差别,亦即同一事物本身所包含的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的对立。肯定的一面是一种同一的自身联系,而不是否定的东西,否定的一面是差别物,而不是肯定的东西。因此,每一方面之所以各有其自身的存在,只因为它不是它的对方,同时每一方面都映现在它的对方内,只由于对方的存在,它自己才存在。也就是说,每一方的存在都以对方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前提。“因此,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在对立中,有差别之物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1](P254-255)
理解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立性),唯在于区分这种“本质的差别”和“外在的差别”。并不是任何差别都构成矛盾的对立统一,只有事物自身内部的本质的差别即对立,才构成矛盾的对立统一。例如,一本书放到桌子上,我们很容易看到书和桌子的差别,但这种外在的差别并不构成矛盾,因为,离开了书,桌子照样存在,离开了桌子,书也照样存在,双方都不以对方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前提。然而当我们考虑到,书为一物体,桌子为另一物体,二者相互接触时就产生了一种力学结构意义上的矛盾统一体,即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关系。书对桌子施加作用力,而桌子对书必然产生反作用力,二者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在这个关系中,作用力的存在是以反作用力为前提的,反作用力的存在则是以作用力为前提的。作用力肯定自身,同时又否定自身而映现在它的对立面反作用力中。
把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立性)的关键在于发现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即肯定自身向否定自身的相互转化。当我们认识一个事物时,总是首先指出这个事物“是什么”,即给予这个事物一个肯定的规定性,但只要把这个规定性在思维中全部展开,它就必然会转向与自身相对立的另一个规定性,即一个否定的规定性,并通过这个否定的规定性来规定自身。而且没有这个否定的规定性,那个肯定的规定性自身也就消失了。因此,当我们讲对立统一关系时,不是讲两个事物之间的外在差别,而是讲同一事物自身必然包含的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对此,黑格尔举例说:“正西指西向六英里,负西指东向六英里,如果正负彼此相消,则六英里的路程和空间,不论有没有对立,仍然保持原来的存在。”[1](P254-255)这六英里就是同一个事物,但它自身包含向西和向东两个相互对立的规定,而且没有向西就无所谓向东,反之亦然。因此,这同一事物可以既是“A”又是“非A”。这是排除任何差别和对立的抽象思维所不能理解的。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的手稿中,也指出:“同一性——抽象的,a=a;否定的说法:a不能同时既等于a又不等于a——这在有机自然界中同样是不适用的。植物,动物,每一个细胞,在其生存的每一瞬间,都和自身同一而又和自身相区别,这是由于各种物质的吸收和排泄,由于呼吸,由于细胞的形成和死亡,由于循环过程的进行,一句话,由于全部无休止的分子变化,而这些分子变化便形成生命,其累积的结果一目了然地显现在各个生命阶段上——胚胎生命,少年,性成熟,繁殖过程,老年,死亡。生理学越向前发展,这种无休止的、无限小的变化对于它就越重要,因而对同一性内部的差异的考察也越重要。”[5](P475)现代生物学的发展,也证明了恩格斯的这一科学论断。按照现代生物学的解释,生命运动自身就包含着“生”与“死”的对立统一运动,“生”可以表现为生命体内部细胞的增殖,“死”表现为细胞的凋亡(死亡)。而在生命运动中,细胞的增殖和细胞的凋亡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细胞的增殖就是通过细胞的分化来实现的,细胞分化即通过细胞分裂产生出新的细胞,旧的细胞就会被消除,因此细胞增殖过程本身同时也是细胞凋亡过程。据科学家统计,我们的身体每天都会有十亿以上的细胞凋亡,而细胞的凋亡又是我们生命活动必不可少的因素。可以说,没有细胞的凋亡(死),也就没有细胞的增殖(生),生与死的对立统一构成了生命活动本身。
同样的道理,可以用于分析产生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例如,我们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就是一个包含着内在差别和对立的矛盾统一体,即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统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并不是贫穷和富有的对立,贫穷和富有的差别不过是无产者和资产者两个社会群体的外在差别。真正的对立统一关系在于,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由于资本和劳动的分离,丧失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必然要接受资本家的雇佣,否则就不能进行任何生产活动;同样,资产阶级也必然要无偿地占有无产阶级的剩余劳动,否则就不能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这样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就必然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意味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产阶级之为资产阶级就在于它必然包含着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的规定性,而无产阶级之为无产阶级就必然包含受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的规定性,矛盾的每一方的规定性都必然包含着与自身相反的、否定的规定性,双方互相对立,同时也互相依存。离开了作为被剥削阶级的无产阶级,就没有作为剥削阶级而存在的资产阶级;离开了作为剥削阶级的资产阶级,就无所谓作为被剥削阶级的无产阶级。
矛盾就是事物自身内部的、本质的差别和对立,这是我们认识、辨识和把握矛盾的关键。事物总是自身同一的,但绝不是排斥差别和对立的抽象同一,而是包含着内在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在《矛盾论》一文中,做出了简要而又精辟的概括,他指出:“同一性、统一性、一致性、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依赖(或依存)、互相联结或互相合作,这些不同的名词都是一个意思,说的是如下两种情形:第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这些就是所谓同一性。”[6](P327)
三、关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
根据矛盾学说,矛盾是推动客观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也是我们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基本方法,即所谓矛盾分析法。这种矛盾分析法首先确认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即认为矛盾普遍地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所谓“事事有矛盾”),矛盾贯穿于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时时有矛盾”)。矛盾的普遍性是我们坚持矛盾分析法的客观依据。但同时,矛盾的存在与发展又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是指在不同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同的特殊矛盾,这种矛盾决定了这个事物的特殊本质和特殊的发展规律。在这方面,毛泽东在1937年发表的《矛盾论》中对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的研究和阐述堪称是对矛盾学说迄今为止最为卓越的贡献。他指出,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是绝对性,而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都是有条件地暂时地存在的,所以是相对的。“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6](P320)
本文在这里重点分析矛盾的特殊性问题。因为把握矛盾的特殊性,无论对于我们认识自然和社会,还是对于我们认识和解决实际工作或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把握了矛盾的特殊性才能真正使我们获得对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理解,才能做到“具体地分析具体的问题”,否则就会把矛盾学说变成毫无意义的空话。
矛盾的特殊性是与矛盾的复杂性密切相关的。任何事物都可以看做一个其内部包含多种因素、多种组成部分的系统,因而其发展过程也必然包含多种矛盾。这些矛盾在一个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中,或在该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上,有着不同的地位,具有不同的特殊内容,起着不同的作用。为了能够在理论上更好地把握复杂事物中矛盾的特殊性,就有必要对事物内部的各种矛盾进行比较和分类,用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等范畴来把握矛盾的特殊性质,分析它们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1.关于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
所谓基本矛盾,通常是指贯穿一事物发展过程始终,是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特殊矛盾。基本矛盾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规定性:其一,对于一个事物发展的全过程来说,它必然是最具普遍性或抽象程度最高的矛盾,决定了该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性质,构成了该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其二,在该事物所包含的多重矛盾中,它对其他矛盾必然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或者使其他矛盾表现为它的不同的存在形式,或者决定了其他矛盾的基本发展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基本矛盾同时具有根本矛盾的意义。例如,我们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称之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就是因为它们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始终,把人类社会同宇宙中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矛盾,没有它们,人类社会就不复存在。同时,这两个矛盾的相互结合构成社会的基本结构,在人类社会这个高度复杂的矛盾体系中起着根本性的决定作用。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相继发生的奴隶阶级的劳动与生产资料奴隶主阶级占有制的矛盾、农民阶级的劳动与生产资料地主阶级占有制的矛盾、工人阶级的劳动与生产资料资本家阶级占有制的矛盾,以及社会主义条件下,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劳动与生产资料公有制之间的矛盾,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不同历史存在形式。同时,这两个矛盾也决定了社会生活中其他矛盾的发展状况。例如,欧洲中世纪末期之所以会发生大规模的宗教改革运动,就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开始突破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藩篱。宗教改革所倡导的个人主义精神和自由精神,完全迎合了早期资产阶级打破宗教束缚获得自由发展的要求。再如,当生产力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变革既定的生产关系形式时,也就是经济基础的变革要求与旧的上层建筑发生尖锐冲突时,通常也就是思想活动最为活跃的时期。各种思想观点之间的对峙和交锋,虽然并不都与生产活动甚至政治革命直接相关,但必然是直接或间接地围绕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变革展开的思想斗争。我国现时期,文化生活空前活跃,文化产业空前繁荣,也同样是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了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所带来的文化成果。
随着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发展,“社会基本矛盾”这个概念在使用上有了相对确定的内涵,即它仅仅是指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始终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当我们使用“社会基本矛盾”这个概念时,还应当特别注意把“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普遍矛盾”适当地加以区分。社会基本矛盾不仅是因其普遍性程度最高,更因为它在人类社会这个矛盾体系中对其他社会矛盾起着规定、制约和影响作用,亦即具有根本矛盾的地位。某些社会矛盾,如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也可以说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普遍矛盾,但为什么不把它说成是社会基本矛盾呢?就是因为,个人与社会的矛盾虽然是社会的普遍矛盾,但它在人类社会这个矛盾体系中并不是最根本的,它们的存在形式和具体内涵需要由比它更根本的矛盾来说明的。马克思曾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线索,把社会形态的发展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人的依赖性”,“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7](P104)这三个历史阶段恰恰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三个不同的历史形态。何以会出现这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这是三个历史形态本身无法说明的,而必须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出发才能找到三个历史形态得以形成的根本原因并对之做出确切的论证。因此,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可以说是社会的普遍矛盾,但不能将之称为人类社会基本矛盾。
2.关于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
根本矛盾和基本矛盾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同一序列的概念。某种矛盾如果对于一个事物发展的全过程来说是具有最高普遍性的矛盾,同时在该事物的矛盾体系中又是最根本的矛盾,这个矛盾就可以说是该事物的基本矛盾。不过,根本矛盾这个概念,主要是指事物矛盾体系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普遍矛盾,因而也可以用来表述在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对事物发展的该阶段起着根本性决定作用的矛盾。
马克思指出:“一切发展,不管其内容如何,都可以看做一系列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8](P329)在事物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就有着为其根本矛盾所决定的特殊的历史性质。例如,人类社会发展迄今已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个历史阶段,形成了五种社会形态。这其中,每一个历史阶段或每一种社会形态本身都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系,其中必然存在着决定着这个历史阶段或这个社会形态的根本矛盾。这个根本矛盾贯穿于这个历史发展阶段的始终,如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所说:“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非到过程完结之日,是不会消灭的。”[6](P314)毛泽东的这段话所讲的根本矛盾既可以是指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根本矛盾就是指社会基本矛盾;也可以是指某个特殊的社会发展历史阶段或社会形态,在这个意义上,根本矛盾就是指决定这个历史阶段或社会形态的性质和过程本质的矛盾。这就是说,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来说,必然存在着决定这个历史阶段的过程本质的根本矛盾。这个根本矛盾本质上是社会基本矛盾在这个历史阶段上的特殊存在形式,它决定了在这个历史阶段上其他矛盾的发展状态。
由此可见,根本矛盾这个概念的使用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考察事物的范围。例如,如果我们着眼于整个人类社会,那么根本矛盾就是社会基本矛盾;如果我们仅仅考察资本主义社会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那么根本矛盾就是社会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表现,即生产的社会性与占有制的私人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它的阶级表现即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这个矛盾贯穿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始终,没有这个矛盾也就没有资本主义社会。
3.关于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
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区分也是矛盾特殊性问题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情形。关于主要矛盾,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做了这样的表述,他说:“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6](P320)毛泽东举例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残存的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农民小资产者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无产阶级和农民小资产者的矛盾,自由资产阶级与垄断资产阶级的矛盾,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法西斯主义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相互间的矛盾,帝国主义和殖民地的矛盾,等等。但在这些矛盾中,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的矛盾,其他的一切矛盾都为这个主要矛盾所规定、所影响。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个相对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主要矛盾始终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在这个意义上,主要矛盾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根本矛盾的阶级表现,是社会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特殊存在形态。
然而,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划分主要是取决于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或特定的客观条件下某个矛盾在矛盾体系中的地位。也就是说,在一个相对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尽管这个过程的根本矛盾没有发生变化,但其自身也会经历若干个发展阶段,这些阶段的划分就取决于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地位上的变化。这就是说,尽管贯穿事物发展过程始终的根本矛盾没有变化,“但是事物发展的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的阶段,情形又往往互相区别。这是因为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的性质和过程的本质虽然没有变化,但是根本矛盾在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上采取了逐渐激化的形式。被根本矛盾所规定或影响的许多大小矛盾中,有些是激化了,有些是暂时地或局部地解决了,或者缓和了,又有些是发生了,因此,过程就显出阶段性来”。[6](P314)由此可见,根本矛盾与主要矛盾的区别就在于,主要矛盾未必像根本矛盾那样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而是有可能随着被根本矛盾所规定和影响的其他矛盾的激化或缓和而产生。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举例说:“自由竞争时代的资本主义发展为帝国主义,这时,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两个根本矛盾着的阶级的性质和这个社会的资本主义的本质,并没有变化;两阶级的矛盾激化了,各资本主义国家间的矛盾即由各国发展不平衡的状态而引起的矛盾特别尖锐地表现出来了,因此形成了资本主义的特殊阶段,形成了帝国主义阶段。”[6](P314)
在一个过程的根本矛盾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发展呈现出的阶段性就特别体现为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相互转化。当原处于次要地位的矛盾在特定的发展阶段和特定的条件下被激化成为对这个发展阶段的全局起决定作用,并制约和影响其他矛盾发展状况的时候,这种矛盾就会从次要矛盾的地位上升为主要矛盾。例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的主要矛盾是封建制度与人民大众的矛盾,而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民族矛盾虽然早已存在,但相对于主要矛盾来说则处于次要地位。但在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入侵激化了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民族矛盾,使其上升为主要矛盾,这个矛盾不解决,中国社会的其他矛盾或者无法得到解决,或者被日本帝国主义用以制造中国社会的分裂。在这种“倾巢之下,岂有完卵”的危急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发出了停止内战、一致对外的呼声,积极倡导并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最终赢得了抗日战争的全面胜利。同样的道理,当此一阶段的主要矛盾基本得以解决或缓和,“则矛盾的地位起了变化”,即“当着帝国主义不是用战争压迫而是用政治、经济、文化等比较温和的形式进行压迫的时候,半殖民地国家的统治阶级就会向帝国主义投降,二者结成同盟,共同压迫人民大众。这种时候,人民大众往往采取国内战争的形式,去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阶级的同盟,而帝国主义则往往采取间接的方式去援助半殖民地国家的反动派压迫人民,而不采取直接行动,显出了内部矛盾的特别尖锐性”。[6](P321)如,中国抗日战争胜利之后,中国人民与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民族矛盾虽然依然存在,但已从主要矛盾转变为次要矛盾,而中国社会内部人民大众与封建主义制度的矛盾及其新的政治表现形式,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武装与受帝国主义国家维护和援助的国民党反动统治集团的矛盾,则从抗战时期的次要矛盾转变为主要矛盾,由此爆发了第三次国内革命,使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一个新的特定的发展阶段。
由此可见,在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地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正是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地位的转化使事物的发展过程呈现出阶段性。“然而不管怎样,过程发展的各个阶段中,只有一种主要的矛盾起着领导的作用,是完全没有疑义的。”[6](P322)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特别是其中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的关系体现出客观事物发展的辩证性质。科学地把握这个辩证性质,无论对于大视野地考察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和状况,还是在微观层面上认识、把握和推进我们的生活实践和工作实践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和三年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1956),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对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基本矛盾依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但这个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有着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表现形态,即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消灭了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阶级对抗关系,社会生产发展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的需要,而不是单纯地为了追求资本的价值增殖。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矛盾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需要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建设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并不像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极端落后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的。这就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矛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就是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它制约着、影响着这一时期其他社会矛盾的发展状况。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摆脱了落后状况,社会主要矛盾也就随之发生了转变。
正确地把握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关系也是我们处理生活实践和工作实践中各种矛盾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在我们现实的、具体的生活实践和工作实践中,通常也会遇到复杂程度不同的矛盾体系。矛盾的反复发生和不断解决就是我们生活实践和工作实践本身的发展。能否抓住其中起领导作用的主要矛盾,能否正确地把握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转化,直接关系到我们生活实践和工作实践的成败。当然,要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以及二者间地位的转变,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这需要我们通过客观的观察,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对各种矛盾现象的理性反思,通过实践的反复检验,才能做到。但惟其如此,才能在我们的生活实践和工作实践中增强我们的实践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