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连载:汽车4S店常见税务风险藏在哪里?促销回馈处理瑕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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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斯卡·王尔德

2020-01-06 01:13:21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汽车4S店暗藏了不少税务风险。

风险点:促销回馈漏处理

据统计,深圳市现有大大小小汽车4S店700多家,数量较多,彼此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为提升销量,许多汽车4S店常会举办促销活动,在消费者购买汽车时赠送车膜、真皮座套、地胶板等礼品。

按照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促销活动赠送的实物礼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在查看甲4S店的商品台账、银行对账单、发票往来等资料时,发现其销售收入中,并未包含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收入,这显然与税务人员掌握的客观事实不符。

在对甲4S店账务资料进行检查,逐笔核实具体业务和相关数据明细,比照会计账簿、发票往来以及银行对账单后,税务人员发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甲4S店在账务处理时,将采购实物礼品的支出,计入了企业销售费用,且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导致甲4S店需补报不含税销售额近百万元,补缴增值税税款约15万元。

促销送礼品是当前很多企业都会采用的一种销售方式。在日常工作中,汽车4S店财务人员要重点关注本公司有无视同销售行为,如有,则要合规进行相应处理,如实计算缴纳增值税,防范偷税漏税风险。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因合同和账务处理不当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税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在如下公告里已经明确的给出了明确的方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1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纳税人采取“买物赠物”、“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对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种较多,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赠送货物的品名、数量的,可统一开具“赠品一批”,同时需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见附件),并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对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有随同销售机动车赠送货物的,可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大写金额后写明“(含赠品)”并开具《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明细清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采取“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应按无偿赠送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第十六条同时废止。
争议核心:
对于企业,我们要相信是不会有无偿赠送的,多数都是在盈利的基础上才赠送客户商品、服务、积分等项目。
对于税务,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可以通俗化的理解无偿赠送是无缘无故的爱,而4S店在经营过程中的赠送多数在消费或者盈利的基础上给予客户的。
显然上述案例企业的赠送行为,是在客户购买车辆的基础上才赠送给客户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并不是真正的“无偿赠送”。
关键点处理:
合同的签订,尽量避免提及“赠送XXX商品”,应注明“包含XXX商品”。
账务处理,随车商品的出库对应的是整车销售成本,不是费用。
整车销售时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整车销售收入(相应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整车销售成本(相应明细科目)
—整车销售成本(随车加装成本)
贷:库存商品—商品车(新车)
—装饰件
凡事都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去操作,才能应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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