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债权人获得高效清偿的策略分析

本文导读:实践中,关联企业间通常以集团结构经营方式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与商业风险。与此同时,因企业集团关联关系和内部交易的隐蔽性,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也很常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第32条规定,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况时,一定条件下可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此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将合并作为统一财产,由各成员债权人在同一破产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

此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形式,其好处在于提高清算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清算成本,总的来说更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合法利益。

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为大家分析——

此种实质合并破产方式,适用条件有哪些?(关联企业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时,是否均可适用?)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方式,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第32条: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1)首先我们明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并不是关联企业间法人人格混同时,企业破产案件的首选审理方式。

法院在审理此类企业破产案件时,依据企业法人人格独立性,首先考虑适用的是单个破产程序进行审理。简言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适用上是比较审慎严格的。

(2)其次依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适用条件有三——

  • 一是存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

  • 二是存在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的情形;

  • 三是存在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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