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扣除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举例or解读】
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期间按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的,简单来说,发生了,才可以算利息。
但现实中很多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为了保证利息的收取,在出借款项时会直接扣除整个借期内的利息,也可能会扣除借期内第一批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拿到手的借款与借条不符。
举例:
张三向李四借10万元,约定借期1年,一年利息1万元。但李四只支付给张三9万元,预先扣除了一整年的利息。
一年借期满了后,张三要向李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这时,张三只需要归还李四9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9000元的利息,一共9.9万元。
【法律后果】
总结: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扣除。
如果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那借款人只需要按照实际到手的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本金,计算借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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