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 | 公平是合同的灵魂

 所谓公平,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大致平衡。

案情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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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化名)高中毕业后到处打工多年,一心想谋求个安稳职业。

2015年5月,他看到了某驾校的一张培训广告,主要内容为报名参加驾驶员A3的培训,通过后可包分配,100%安排就业岗位,且工资水平不低于行业同岗位工资。

张杰非常开心,花费8800元在驾校报了名,并缴纳了8000元的就业服务费。

经过近6个月的培训,张杰领取了A3驾驶证。

驾校给了张杰一个联系电话,说是本市的公交公司,可以去那边工作。

张杰发现,所谓的包分配就业并非如驾校承诺,还需要通过公交公司的公开招聘报名,以及接着的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环节合格后,才能最终录取。而这些,驾校真正起作用的,只是提供了一个招聘信息。

张杰感到自己被骗了,要求驾校退回8000元的就业服务费。

驾校不同意退费,认为已经尽到了包分配的义务,况且张杰最终已经被公交公司录用了。

协商不下,张杰诉至法院。

张杰在诉状中说,驾校虚假承诺,并没有兑现承诺安排工作,因此应当退回就业服务费。

驾校不同意退费,坚持收取费用合情合理,其主张“包分配”主要是指推荐和再培训,驾校已经尽到了服务义务,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驾校提交了一份公交公司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主要内容写道,驾校向我公司推荐培训学员后,我公司按照驾驶员录用的统一标准,组织考核,并录用符合条件的学员。

法院审理查明,驾校为招揽学员,发布培训广告信息,其中包含有毕业生包分配工作等信息。赵杰于2015年5月在驾校报名参加公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根据驾校的要求先后缴纳了8800元的培训费以及8000元的就业服务费。

法院向公交公司了解情况时,公交公司称,驾校推荐了名单给公司后,公司没有全部录用推荐的名单,而是让学员自行前来报名,通过公开报名、面试、实践考试、政审等考核合格之后方可录用,最终能否录用与驾校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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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杰向驾校缴纳了培训费、就业费,到驾校参加培训,双方构成培训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张杰培训期满,领取A3驾驶证,驾校并没有按照承诺安排就业,构成违约。

对于驾校的“包分配”不是负责安排工作,而是推荐和再培训的答辩,法院认为,这个抗辩理由与缴纳的8000元就业服务费不服,张杰缴纳费用,其实际享有的权益并不对应,有失公平,驾校的这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本案中,驾校的包分配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约定,而驾校已经为张杰的就业进行了部分服务工作,因此酌情要求驾校退还张杰就业费6000元。

END

律师说法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合理,双方之间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总体上是对等的、平衡的,并且合理分配风险与责任的承担。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造成的损害不仅仅是合同向对方,也对市场经济的诚信产生影响。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的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只约定权利,不承担义务,更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若如此,则涉及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后果。

公平的原则还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虽然合同约定公平,但是履行程度不对等,也是一种不公平,造成合同的违约。回到本案中,驾校显然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承诺,却收取了相应的费用,显然是不公平的。从这个角度看,也是构成违约。假如驾校与公交公司签订有相应的协议,只要驾校培训合格,公交公司无条件录取,那么这才是双方合同公平的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对等的、平衡的,也才能真正体现合同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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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举志,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曾在广西法治日报社工作,历任记者、编辑岗位,熟悉媒体行业,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律基础。曾任或现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坚持以专业特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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