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抢夺罪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与抢劫
抢夺罪的本质是“公然夺取”。张三尾随一个女生,这个女生感觉有人尾随很害怕,包越攥越紧,张三越跟越紧。最后,张三助跑冲过去把包抢走了,这属于趁人有备,公然夺取,还是应该定抢夺罪。
抢夺是一种对物的暴力,在间接上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伤亡;而抢劫是一种对人的暴力,本身就一定有致人伤亡的危险。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强制,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强制,而抢劫罪必须是实施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强制手段。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强制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一男一女在天桥上散步,张三冲过去把男的举了起来,直接从天桥上扔了下去,男生当场被摔死,他的女朋友吓坏了,张三一把扯走她的包,这是对人的暴力,定抢劫罪;但如果一个女生戴着耳环,张三冲过去把耳环给扯下来,这主要是对物的暴力,定抢夺罪。有人会纳闷,耳朵被扯烂不也是对人的暴力吗?但你会发现,抢劫罪中的对人之暴力一定要达到足以压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耳朵被扯烂会导致反抗能力减弱吗?没有,可能还强化了反抗力,所以只能认定为抢夺。但是,如果为了取走耳环把女方的耳朵直接用刀割下来,自然构成抢劫罪。
抢夺在性质上是要轻于抢劫的,这就是为什么抢夺一般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抢劫罪是无须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当然如果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比如抢夺老人、儿童、孕妇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减半。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还增加了一种抢夺行为,就是多次抢夺,这种抢夺无须数额较大即可入罪,多次即3次以上。
抢夺与盗窃
传统的观点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公然夺取。因此,当张三见李四摔伤在地,当其面将财物取走,此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盗窃罪。但现在有一种有力的见解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并非秘密性对公然性,而是平和性对暴力性,盗窃罪是平和性犯罪,但抢夺罪是一种对物的暴力性犯罪,在间接上有致人伤亡的危险,按照这种观点,前案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两者的处理结论是一样的。张三看到李四的耳环掉在地上,立刻拿脚踩住,李四走后,张三把耳环捡起来放进口袋。这个案件既秘密又平和,两种观点都认为是盗窃罪。
但是有些案件可能引起分歧:张三到李四家去偷东西。李四是个老太太,瘫痪在床,看到张三在偷,说:“小伙子别偷了。”张三听到了,置之不理,说:“我听不见,我戴着耳机听不见。”最后张三偷了250块钱。
你觉得张三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如果认为抢夺和盗窃的区别是公然对秘密,那就属于抢夺行为。但250块钱没有达到抢夺罪的入罪标准,所以无法以犯罪论处。
但是采取平和暴力说,那就是盗窃,刑法规定了入户盗窃,无须数额较大即可入罪,该案可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在这个案件中,似乎平和暴力说的观点更合理,你觉得呢?
每种理论都有合理之处,千万不要在自己看重的观点上,附着不加边界的价值。你可以坚持你的观点,但一定要接受对立观点也有其合理之处。以赛亚·伯林说“人类有两类思想家,一类是一元论,像刺猬,非此即彼,非黑即白;还有一类是狐狸式的,圆滑,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承认对立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人类历史上,给人类带来浩劫的往往是一元论的刺猬型思想家,学习法律,很多时候我们要像狐狸,要有承认对立观点有合理的成分。当然人需要有原则,你可以坚持原则,但也一定要注意原则有模糊地带,很多时候妥协不是牺牲原则,很多时候妥协正是为了坚持原则而有所让步。
有些人觉得折中说没有鲜明的特点,但是法律不是智力游戏,也不是逻辑推导。法律要考虑到我们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刚接触一种学说,你可能觉得很厉害,结果又出现几个现实变量,让你觉得这个学说好像有问题,观点总在不断地变化。正说、反说、折中说、折中说的修正说、折中折中说,理论就是这样不断前进。
人类所有的天才都是在前一个天才基础上稍微迈了一步,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所有的原创性观点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往前面迈了一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阅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你可能会发现现在绝大多数观点都是“剽窃”,剽窃的是人类伟大的观点,我们只不过在品尝人类伟大观点的残羹冷炙。我们的时间是如此的有限,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每分每秒都在接近我们生命的终点。爱惜光阴,在有限的时间要做有意义的事情,要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用阅读去延长有限的时间。
想一想
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你支持公然秘密说,还是平和暴力说?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刑法学讲义》,罗翔主编,云南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第一版, P288-291。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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