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堆垛机的列目与归类
我国《税则》虽于上世纪90年代便设有有轨巷道堆垛机(8427.1010)及无轨巷道堆垛机(8427.1020)的本国子目,但从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及文献资料看,巷道堆垛机实际上属于起重机的一种,而起重机(或装有起重机的工作车)应归入品目84.26,而不是84.27。(注:本文讨论仅限于巷道式堆垛机,而不包括其他的堆垛机械)
因巷道堆垛机尚无对应的本国子目注释,故参考我国机械行业标准JB/T 5319.1-2008《巷道堆垛起重机 术语》。该标准指出:堆垛机是巷道堆垛起重机的简称。(注:从相关定义看,JB/T 5319.1-2008所称“巷道堆垛起重机”应仅指有轨巷道堆垛机)
而在更早的国家标准GB/T 6974.17-1986《起重机械名词术语 堆垛起重机》中,巷道堆垛起重机即被归为起重机械的一种。
此外,《机械工程手册》(第二版)物料搬运设备卷 也将堆垛起重机列于第2篇的起重机械部分。
由此可见,巷道堆垛机在我国行业内实际上是被归为起重机械的范畴。
另据《自动化仓库堆垛机设计》[(日)吉国宏编著,第一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院《堆垛机设计》翻译组译,人民铁道出版社, 1979.12]:“日本在1967年规定,堆垛机相当于起重机。因此,劳动安全卫生法、起重机安全规则、起重机结构规范等法规都适用于堆垛机。”
因此,堆垛机在一些其他国家同样被视作起重机的一种。
但有时候协调制度中出现的术语与行业中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故还须考察84.26品目条文及注释中是否存在关于“起重机(crane)”的有别于行业的特殊规定。
事实上,84.26品目注释仅列举了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主要的起重机类型,而并无针对“起重机”这一术语的详细定义,故可适用行业或商业中的分类标准来界定品目84.26所称“起重机”的范围。
例如,美国海关就曾于Ruling HQ 959626中明确指出,术语“起重机”在协调制度及其注释中都没有明确定义,在此类场合,可运用常规和商业当中的含义对其进行解释。
换句话说,巷道堆垛机在确定归类时确实可以参考其在行业或商业中的分类标准。
The term crane is not defined in the text of the HTSUS, nor is it described in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Explanatory Notes (ENs) which Customs routinely consults for guidance in interpreting the scope of the HTSUS. In such cases, tariff terms are to be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common and commercial meanings which are presumed to be the same.
最后,尽管我国海关曾于归类决定Z2006-0578将一款SWISSLOG牌的堆码起重机按巷道式堆垛起重机归入税则号列8427.1010,但从其适用的依据看,该决定可能是根据“有轨巷道堆垛机”已在8427.1010有“具体列名”所倒推得出的结论,而未考虑该列目本身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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