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有化学定义检定参照物的归类困境

“检定参照物(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s)”是指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

在协调制度中,“检定参照物”列于品目38.22,其归类规定见于第三十八章的相关注释。

根据第三十八章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但下列各项除外:……4.下列注释二所规定的检定参照物;”故看上去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如果用作检定参照物,仍可归入品目38.22。

同时,第三十八章注释二(二)则规定:“除第二十八和二十九章的产品外,检定参照物在本目录中应优先归入品目38.22。”即检定参照物在归类时,又似应优先考虑第二十八章和第二十九章。

因为一般认为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即对应于第二十八章和第二十九章的产品,故上述两条章注的规定看上去是矛盾的。

事实上,关于“检定参照物(CRMs)”的上述规定可追溯至20年前世界海关组织第十八和十九次审议分委会对2002版协调制度及其注释修订的讨论。

在RSC 19即有代表指出:“应当删除第三十八章注释二(二)中'除第二十八和二十九章的产品外’的表述,因为前次会议(注:指RSC 18)已同意所有的检定参照物均应归入品目38.22 [Concerning the proposed new Note 2 (B) to Chapter 38, another delegate suggested to delete the expression "the products of Chapter 28 or 29 and" from that text, since the Sub-Committee had agreed at its last session to classify all CRMs in heading 38.22 ]”。

然而,这一建议最终被“这么做可能会与第六类注释一(一)产生冲突 [However, it was pointed out that this deletion might conflic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Note 1 (a) to Section VI]”为由驳回了。[注:感觉这个驳回的理由很敷衍,因为第六类注释一(一)只提到品目28.44和28.45,压根就没说第二十九章]

于是自2002版协调制度开始,关于检定参照物归类的两条章注就一直延用到了今天。

最后,鉴于第二十八章和第二十九章其实并不限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而某些物质即使单独有化学定义也不归入上述两章,即实际上两者的范围并非完全相同,故仍可运用“互排条款”的相关推论对检定参照物的归类原则加以解读,但因两款注释的规定实在过于奇葩,令本号也失去了继续探究的兴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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