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信精选第一期
近期公众号收到一则私信咨询,但因工作日较忙,未能及时回复,奈何见时已过了私信主动回复的48小时时限,故现以群发消息答复。
当然,以推送方式答复的另一个原因是所询内容确实颇具代表性,也希望日后能经常遇到这样的高质量提问。
过滤部分个人或敏感信息后的问答如下:
……想请教个问题,例如:由50%棉和50%丝制的机织手帕,尺寸50*50cm,非刺绣的。归入品目6213,但是子目归62132090还是62139090,问题在于怎么理解子目注释,我印象是必须按材质所在章从后归类,所以按棉归入62132090,但是看了第十一类子目注释二(二)1应酌情考虑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那这个从后,按最后的子目归,则应归入62139090,这里就比较困惑了,因为实际工作中很多非专业归类人员……还是直接按子目从后归类,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
该问题的本质是对第十一类子目注释二(一)与(二)1之间关系的解读。就结论来讲,两者其实是对相关产品在两个不同层面的归类规定。
子目注释二(一)及(二)1的条文如下:
二、
(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或品目58.09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首先,子目注释二(一)确实意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在子目归类中,当需要按类注二的规定“从后归类”时,应根据相关纺织材料所在章节和品目的顺序,而不是实际所归品目中的子目顺序。
以所询商品为例,由50%棉和50%丝制的机织手帕应作为棉制手帕归入子目6213.20,而不是6213.90。这是因为棉花所在的第五十二章较蚕丝的第五十章更为靠后,尽管在该商品实际所归的品目62.13中,丝制手帕所在的子目6213.90列于棉制手帕所在的6213.20之后。
需要注意的是,在根据子目注释二(一)适用类注二确定相关商品子目归类的过程中,不应将类注二所称“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稍加修改为“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子目中最后一个子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进行适用,这是因为此处对类注二的适用是通过子目注释二(一)进行的“直接调用”,而不是在子目层级对类、章注释的“比照适用”。
另一方面,子目注释二(二)1则是针对由多个部分构成的“组合货品”所设的条款。该款注释旨在明确此类产品归类时应只考虑按总规则三的规定(例如,基本特征)可供确定货品归类的那个部分的材料属性,而不是将各个部分的材料属性“综合”起来计算重量。
事实上,该款注释在理解上的歧义或困难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注释译文对原文的“简化”所造成的。
比照子目注释二(二)1的原文及译文:
where appropriate, only the part which determines the classificationunder Interpretative Rule 3 shall be taken into account;
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其中“only the part which determines the classification”表明该款注释所适用的货品应包含不止一个“part”,即由多个部分构成的组合货品,因此子目注释二(二)1的原意实际上应为:“应只考虑酌情根据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可供确定归类的那一部分货品(的材料属性)”,而现版译文“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显然未能忠实地体现注释的原意。
因此,由多个部分构成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归类时应酌情分为两步:一是根据总规则三的规定确定决定产品归类的那个构成部分,即子目注释二(二)1;二是仅根据那个部分的纺织材料属性按第十一类类注二的规定确定子目归类,即子目注释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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