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收藏] 风险点·风险描述·自查指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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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和适用税率合规性
2.1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③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④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⑤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⑥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2对于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活动,比如合同违约金(具有惩罚意味的行为)是否开具发票结算?(按规定具有惩罚意味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开具发票)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分析来审核。
2.3保本理财产品(比如国债逆回购)收益是否计提缴纳了增值税?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是否计提缴纳了增值税(不应该计提)?通过科目“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委托理财/投资收益-非联营及/投资收益-国债逆回购”审核区分保本(非保本)理财(根据合同判定),从而判定是否应该计提增值税;
2.4排查自成立至今收到过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根据总局和河南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答复: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税率6%),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排查科目'其他收益-个税手续费返还'。
2.5是否存在销售返利未按规定计税的情形?检查收入科目和销售合同。
2.6对于提供营改增后的应税项目的代收代付事项,是有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对于提供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应税项目取得收入,其中的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按照适用货物劳务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通过科目“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文本描述分析。
2.7对于购买的理财产品、结构性性存款计税是否正确?(结构性性存款不计税,保本理计税)购买的基金要根据基金合同判定是是否保本,是否能够转让、赎回、退出:
①对于保本基金持有期间的收益,要按照贷款利息征收增值税;
②对于非保本基金持有到期取得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③对于基金转让取得收益,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④对于基金赎回,需要根据基金公司的交易确认单上交易类型来判定是赎回还是转让,从而判定是否缴纳增值税。
2.8是否有逾期超过1年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检查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否存在超过1年的包装物押金。
2.9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是否适用高税率(分开的各自适用税率,未分开从高适用税率),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10 有对外付汇业务,需要扣缴增值税及其附征税费的,是否按期扣缴?适用的税率(增值税6%,附征税费12%,企业所得税税率10%)是否正确?含税不含税反推计算是否正确?通过科目“应交税费-代扣增值税、应交税费-代扣城建税、应交税费-代扣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代扣印花税”来分析。
2.11每季度对公司计提销项税的税基进行审核,看是否应计提实际已全部计提?通过科目“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国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分析来判定是否全额计提销项税。
2.12 二手车销售增值税计税依据有问题,不是按照交易金额缴纳增值税,而是按照购销差价缴纳增值税,漏交增值税通过二手车收入对应的增值税来核查。
2.13处置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否正确?(一般纳税人2009年之前购置的,已经抵扣过进项税的,再销售时使用13%,未抵扣的适用3%征收率(或减按2%征税);2009年以后购置的使用后再销售的,按适用税率征税)通过科目“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收入”科目分析检查。
2.14 营改增以后,房地产出租或出售适用税率是否有误?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征方式。新老项目判定依据: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15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认证后是否当月抵扣(不动产、建筑物及构筑物除外,从2019年4月1日前,可以一次性抵扣,之前是分两年抵扣,后同)?在建工程、不动产、建筑物及构筑物涉及的增值税,是否一次性全额抵扣?
对于2019年4月1日之前,核对“应交税费-待抵扣”科目来审核,对于构成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成本的设备,需要分两年抵扣,对于建筑服务、涉及服务需要分两年抵扣,其他的均一次性抵扣;
2.16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实际抵扣?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收款方与贷款提供方不一致的,可抵扣。
2.17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免税、简易计税、个人消费的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是否抵扣了进项税?对于既用于应税活动,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可以抵扣,是否未予抵扣?通过进项税科目对应的文本描述分析。
2.18 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以及支付税控技术服务费,申报增值税时是否按规定全额抵减了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后是否又抵扣了进项税(取得购置税控设备或支付税控技术服务费专用发票的)。通过减免税科目检查。
2.19已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对于退税部分要做进项税转出,不能计入收入;同时,退还的增值税在计提附征税费要剔除,是否如实操作?通过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及文本描述进行分析,同时结合附征税费申报表进行审核。
2.20 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劳保用品和工装、银行手续费是否抵扣?抽查财务费用、劳保费科目是否抵扣了进项税。
进项税转出合规性2.21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职工福利(如水电费),是否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劳保费未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是否抵扣?
2.22 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如盘亏、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是否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资产处置流程中是否设置税务审核节点?检查账务和流程。
2.23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购置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存在应抵扣而未抵扣(进项税转出了)?检查“固定资产”科目,入账时是否错误将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24 应税和非应税、简易征收和非简易征收项目的进项税是否分开入账(独立核算)?营改增后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资产,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是否错误将进项税转出了?根据资产名称或者文本摘要,检查固定资产入账时,是否根据用途来判断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是否合理。
2.25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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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税务处理合规性
2.26 将购进货物(比如购进的小礼品)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作了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并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业务招待费”科目审核外购的小礼品进项税是否抵扣,如果抵扣要转出;通过“宣传费”科目审核赠送时,是否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
2.27下列行为,未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⑨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或者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通过“业务招待费”科目审核外购的小礼品进项税是否抵扣,如果抵扣要转出;通过“宣传费”科目审核赠送时,是否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审核对外捐赠时,是否计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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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合规性
2.28 出口单据是否按时(出口次年4月份征期内)全部申报出口退税?是否存在未申报被税务机关要求出口转内销处理?通过电子口岸和出口退税系统单据核对。
2.29出口货物,到期(出口次年4月份征期内)不能收汇(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不收汇,不报关的,是否适用免税或者视同内销处理?每年3月份,需要海外财务提供前一年出口的,未能在4月15日前收汇的明细,并分清原因,对于确是无法收汇并不能归因的,要在5月征期内做免税申报,或在6月征期内做征税申报。
2.30 对于有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业务,是否按期(出口次年的4月20日前)办理加工贸易核销?
2.31对于出口货物,税局未有电子信息的,是否在次年4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电子信息备案?否则要免税或者征税处理每年的2月份需要核对去年全年从电子口岸系统导出出口货物信息,与税局反馈的全部由电子信息的进行核对,找出没有电子信息的报关单进行无电子信息备案。
2.32 对于视同自产货物,购进时没有发票的,是否做免税或视同内销处理?需要业务每季度提供供应商免费提供的用于出口的货物,并对应到报关单上,根据规定,需要免税或者视同内销处理。
2.33出口退税是否未换算成FOB价计算出口退税额?导致出口退税额计算不准确。检查报关单和出口退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