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岁女童遭亲妈及其男友虐待:孩子姥姥希望判自己女儿死刑
10月25日,辽宁抚顺。6岁女童被亲妈及其男友狂虐3个月,热水浇头、钳子拔牙、打火机烧嘴、钢针扎腿、喂猫粮……全身数十处骨折,送医后曾被下病危通知书。目前,亲妈及其男友已被刑拘,待孩子伤情鉴定后开庭审判。
孩子父亲是货车司机,18年离婚,离婚后是判给她妈了,但是一直都是她爸在照顾,今年一月一号才交过去的。
孩子母亲(接下来都不说孩子母亲,她不配)刘妍彦带着童童(化名)与现在的男友陈国威(曾因为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同居。2020年3月至5月期间陈国威多次以各种理由用热水烫、用拳脚和洗衣板殴打、用钳子拔牙等方式伤害年仅6岁的童童,造成童童身体严重烫伤,多处骨折。
同时,又对童童用针扎入大腿内、让其睡地砖、不给盖被、惩罚其长时间跪洗衣板、 用烟头烫其身体、逼迫其吞咽烟头、吃猫粮、吃猫屎、不给饭吃等残忍手段,造成童童体表多处损伤。并且不及时送医救治。
童童的母亲刘妍彦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在陈国威殴打、虐待被其女儿时,不仅不当场进行阻止,不及时就医,反而丧尽天良和陈国威一起殴打6岁亲生女儿。2020年 5 月 21日 ,两人因感觉童童伤势严重濒临死亡,二人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同时谎称孩子治病需要钱,后孩子的姥姥赶到医院送钱时看到外孙女伤情后,遂委托其妹报警。
这时,刘妍彦为了阻止孩子姥姥报警,还丧心病狂的威胁自己亲妈,孩子姥姥。老太太真的深明大义,女儿威胁不给报警老太太还是大义灭亲报警,还说出了判死刑的话。
据孩子的父亲说,他与孩子母亲是2018年2月份离婚的,虽然孩子判给了孩子母亲,但之前都是自己带,而在今年1月1日的时候才把孩子交给对方,但是没想到被她们虐待成这样。
孩子外婆说,她是5月22日知道孩子受伤的,当时她是听孩子妈妈说,小孩洗澡被开水烫了,烫完地上滑就摔倒了,然后胳膊摔骨折了,住院没钱了,让孩子外婆给送钱去。而在医院全面检查发现孩子腿上有一根针,所以医院医生怀疑孩子受到了虐待。目前孩子外婆已经报警,而孩子的母亲以及男友也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待孩子伤情鉴定出来后开庭审判。
孩子受伤需要医疗费用,需要有人照料,长达三个月的虐待,如何帮助她走出心理阴影,今后孩子还需要抚养,这些都是难题。 虽然很难,还是希望能有好的解决办法。 回到这个案子,已经不仅是刑法上的虐待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显然是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应该定故意伤害罪,等待孩子的伤情鉴定出来,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而且其多种手段十分残忍,持续时间长,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意图明显,父母折磨女儿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已经构成刑法上的手段特别残忍,具备判死刑的可能。
对自己的孩子都如此恶毒,还指望以后子女孝顺 ?
付出的是什么,得到的就是什么。
孩子又不是物件,更不是父母的摇钱树,有些父母的作为实在令人不齿。
对于父母虐待子女,法律上通常可以适用「虐待罪」来进行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对于实施虐待的父母,也可依照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 36 条,或已经生效的《民法总则》第 36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但对于小孩子而言,其真正需要的并不是法律的事后救济,而是家人的爱。
每每看到这种新闻,真的都非常的揪心,然而这种事情却时常都在发生。
有些父母在离婚的时候不顾及孩子的成长问题,就算拿到抚养权也没有做到家长应该尽到的抚养义务,对孩子不管不问,甚至在再婚之后,把孩子看做是前一段婚姻的失败成果,转头就把气撒在孩子身上,对孩子拳打脚踢,破坏孩子本应幸福的童年。孩子的继父或继母,认为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把孩子当做累赘,对孩子进行心理或身体上的虐待。
而这样事情,在破裂的家庭关系中,失去亲生母亲照料的子女面临的虐待困境,至今仍然在困扰每一个国家。
而家庭虐待,通常隐秘又持久,而且加害人善于隐瞒,取证往往困难。儿童又无力表达、无力自保。
所以在国家大力惩戒这些虐童的人渣之外,还需要从各方面来保护这些孩子,国家和警察,也应该是最后的防线。抵抗人性最黑暗的、家庭深处的罪恶的防线。
这样才能阻止更多的孩子受到伤害!
一般情况下,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容易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混淆。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一般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至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最后,相信大家还会比较关注这个问题,孩子现在的抚养权难道还要放在母亲那里吗?
对于这样的事情,孩子的亲生父亲是可以要求法院变更抚养权的。
1.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生活、教育等,依法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
2.抚养权变更对未成年子女的年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由母亲抚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抚养权变更后,要求变更抚养权一方同时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4.现实生活中,要求变更抚养权一方应多注意观察子女现实生活中的环境变化、身体变化、心理变化等,要及时收集不利于子女生活成长的证据,及时发现、及时维权或提起诉讼。
5.如果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遗弃罪,可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建议由辽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对受害儿童母亲及其男友以故意伤害罪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什么是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呢? 因为我希望是有可能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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