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开设赌场罪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江某父亲江某某的委托,并征得江某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江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网络开设赌场)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结合庭审,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江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在该犯罪团伙中的作用,辩护人及江某均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涉嫌的赌资金额,有异议,应当核减891307元。
检察机关按照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进账金额进行简单的相加,得出赌资的金额是不正确的,由于开卡用于赌博的五张银行卡均为刘某某名下的,而其中有不少金额是刘某某五张不同的银行卡之间的互转,该部分金额并非参赌人员汇入,不应当认定为赌资,如计算将有重复计算的嫌疑,经辩护人计算,该部分互转金额为782331元,应当在检察机关指控的金额中扣除。除此之外,刘某某的其中一张兴业银行卡中的金额并非赌资,而是用于日常生活花费的,如购买生活用品,该部分的金额为108976元,也不应当认定为赌资。
二、被告人江某在该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存在多项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该犯罪组织的开设赌场的情节,除了赌资累计数额超过30万元以上这个较为严重的情节之外,没有其他严重情节,而且存在以下几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A、该犯罪组织的发展时间短,前后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捣毁,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
B、该犯罪组织的非法获利较少,江某的非法获利也较少,该组织的绝大部分盈利以及赌资均被公安机关冻结在刘某某的卡中。
C、该犯罪组织和江某也没有到处散发广告、招揽赌客,没有发展下级,且属于线上赌博,没有对周边社区造成恶劣影响,没有对社会治安造成破坏和影响。
2、江某在该犯罪组织中虽然是四个股东之一,但是占股比例较少(五分之一),参与事务也较少,恳请法院在量刑的时候,考虑江某在该组织的作用较小,罚当其罪。
A、江某经营着SL镇GW公寓,大部分时间都在处理正常的出租公寓的经营上,客观上对开设赌场的事务参与较少,未帮助组织取过钱,也没有负责工资的发放,没有去招揽赌客。
B、对于赌博游戏中正常的上下分事务,江某也未参与,也未直接管理其他四名被雇佣人员。
3、江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公安机关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查明案件事实(大部分被告人仅提审三次,其中一次是批捕),足见江某等人均是配合调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鉴于该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江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较好,主动认罪,深刻悔罪,愿意缴纳罚金,接受法律的制裁,恳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刑处,以便于其早日回归社会,感受法律的温情。
三、对于扣押的现金和手机。
1、现金:由于扣押的现金三万多元,是在江某的A306室扣押的,并非在赌博所在的房间。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该现金属于赌资或违法犯罪所得,即便根据疑罪从无,疑赃从无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也应该发还被告人江某及其亲属。
而且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看,赌资是存在刘某某的账户中的,江某也没有参与取款和发放工资,加上江某本来管理公寓出租,每天均有较多的房租收入,辩护人也将江某家属提供的相关收据和租金表提交法庭,也申请了和江某一起合伙承包GW公寓的其他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这些都足以证明该现金是江某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退还。
2、手机,对于江某被扣押的两部手机,有其中一部是江某用来收取租金和正常交际聊天使用,属于合法财产,也应当予以退还。
江某年纪尚轻,渴望早日改造自己,回归社会,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请法庭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其从轻科处刑罚,本辩护人也会给予其普法、释法,让其改过自新,接受教育,从新做人。
综上,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江某量刑时予以考虑以上情形,并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
黄书巍律师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