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于2005年,因美国次贷危机中途暂停,2011年正式重启试点。此后随着监管的逐步发展和完善以及市场需求的扩大,资产证券化市场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根据监管部门不同,我国资产证券化类型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票据、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四种类型。企业ABS、信贷ABS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在实践中接触较多,现就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交易结构和操作流程解析如下!
一、ABN的概念
资产支持票据(ABN),是指非金融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ABN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可以通过结构设计进行内部、外部增信。
二、对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的要求条件
我国在资产支持票据领域主要是依据《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中的规定,根据其中有关基础资产的规定和实践来看,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 主要包括基础资产从权利的取得、持有、处分等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形成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等。
2. 基础资产的权属明确,没有法律上的争议,相关所有权清晰,有相关所有权属证明。
3. 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计可产生的现金流应覆盖支付资产票据收益所需资金。
4.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基础资产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但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及风险提示,并对解除该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安排作出相应说明。
三、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包括哪些
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的具体范围包括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帐款、租赁债权、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修定稿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从近几年已经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的案例来看,其基础资产主要集中在债权类的应收帐款与应收租金。
四、资产支持票据的参与主体
根据《指引》修订稿的规定,资产支持票据的主要参与主体有:发起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
1、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发起机构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资产。
2、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
相较于之前的原指引,引入了SPV,SPV既可以是特定目的信托,也可以是特定目的公司或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促使资产支持票据在本质上、交易机构上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真实出售”的基本内核。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1)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2)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3)履行信息披露职责;4)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5)《指引》修订稿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投资者
我国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主要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的机构投资者。其中主要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机构为主。
4、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是指为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服务,履行以下职责:1)对基础资产、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2)按照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提交注册发行文件3)按照约定组织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和发行;4)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开展后续管理工作;5)《指引》修订稿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承销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5、资产服务机构
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对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发起机构担任。
6、资金监管机构
资金监管机构是指为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开立资金监管帐户,并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7、资金保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帐户并管理帐户资金的机构。
五、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
《指引》修订稿的重要修订内容之一,即在为资产支持票据中引入特定目的载体SPV。同时保留已有操作模式。[2014]14号文的既有操作模式,即:“特定目的帐户+应收帐款质押”,其法律属性本质“质押担保债券”。资产支持票据,特别是在以信托计划特定目的的载体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时,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类似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针对发起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特性以及基础资产不同于信贷资产的特点,《指引》修订稿对企业类资产证券化规定中一些监管要求,主要包括:1、资产支持票据应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基础资产特性等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不得投害企业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2、允许对于基础资产进行的循环购买安排,以解决基础资产期限与资产支持票据期限匹配的问题。(1)《指引》修订稿对基础资产的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要求。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负但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2)《指引》修订稿对基础资产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披露要求。基础资产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及风险提示,并对解除该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安排作出相应说明。4、对基础资产转让手续有明确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基础资产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发行载体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并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相关信息。5、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和债务人,或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对不能通知全部债务人的情况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相关法律风险。
六、资产支持票据的操作流程
资产支持票据的审核方式为注册制,注册发行工作流程与债务融资工具类似。发起机构先向监督机构申请资格,之后会将每单入池的基础资产发给各个中介机构,包括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会对这些资产进行尽调审核,确定初步的资产包,之后各方共同商讨产品交易结构,评级机构再根据交易结构和现金流预测情况对产品进行分层,分层之后就可以设立SPT,发行产品。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其主要的发行市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
七、资产支持票据信息披露的内容
《指引》修订稿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载体、发起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资产运营报告来完成,《指引》修订稿第二十八条规定:“资、产运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6、基础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基础资产情况,法律诉讼程序进展等;9、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还应包括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情况及循环购买分布等信息。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年度资产运营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