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以下几种固废或将不再属于危废!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不断完善。2019年,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20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目前,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GB 5085.1-6)也已启动相关修订工作。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以下简称《排除清单》)是危险废物鉴别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现状和工作基础,《排除清单》将动态修订发布。

  一、制订必要性

  (一)排除低风险固体废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关于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科学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将不具有环境风险或环境风险可控的固体废物纳入《排除清单》,有利于将监管重点聚焦在高风险危险废物,高效利用管理资源,降低管理成本,实现在现有管理能力下最大程度控制环境风险。

  (二)明确特定类型固体废物属性,统一管理尺度当前,因某些固体废物属性不清,有的地方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有的地方则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导致各地环境监管尺度不一。此外,危险废物鉴别结果适用于特定工艺和企业,其他企业即使采用相同工艺也不再适用,出现同一类固体废物重复鉴别的情况。因此,明确特定类型固体废物属性,有利于统一管理尺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针对当前属性不明确、社会普遍关注的固体废物,明确其固体废物属性,大幅降低相关企业固体废物的鉴别成本、处置成本和管理成本。列入《排除清单》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可以推动固体废物多元化利用,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

  二、制订原则

  (一)坚持风险管控。针对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环节,开展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估,确保纳入《排除清单》的固体废物环境风险可控。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日常环境管理中鉴别需求较多的固体废物,优先选择重复鉴别案例较多,且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三)坚持精准治污。基于危险废物鉴别、危险特性调查研究及环境风险评估等科学研究基础,确保纳入《排除清单》的固体废物属性准确,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

  三、制订工作过程

  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土壤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承担制订《排除清单》任务。

  2016年1月,制订工作启动。

  2017年3月-4月,完成《排除清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开展补充调查研究。

  2020年12月-2021年6月,开展相关行业调研。

  2021年6月,完成《排除清单(2021年版)》初稿并组织相关专家、机构、协会进行论证,根据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8月,完成《排除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并召开专家研讨会,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1年9月,征求部内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意见,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之间的关系

  《名录》中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免于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但并不改变危险废物本身属性。

  《排除清单》中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

  五、主要内容说明

  (一)纳入《排除清单》的固体废物类型

  纳入《排除清单》的固体废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未列入《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后普遍不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环境风险可控。当前固体废物属性明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不列入本清单。

  (二)拟纳入《排除清单》固体废物的筛选范围

  1.《名录》修订过程中没有确定属性的固体废物

  根据《固废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删除的固体废物以及用括号注明“不包括…”的固体废物,均属于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对于这些固体废物,若不能通过工艺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则需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名录》修订过程删除的固体废物不能直接判定其不再是危险废物,需进一步明确属性。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衍生固体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有关条款,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综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衍生固体废物可以进一步明确属性,因此,将该类固体废物纳入筛选范围。

  3.完成行业调查分析研究的固体废物

  国内相关科研机构,针对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固体废物产生特性与污染特性,以及全过程环境风险开展过研究,积累了一些数据资料。对于已经具有研究基础的固体废物,可以根据不同工艺类型固体废物污染特性与环境风险的差异,纳入筛选范围。

  4.固体废物属性不明确并具有大量鉴别案例的固体废物

  主要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实践中,存在无法确定固体废物属性、监管程度无法统一等问题的固体废物。同时,这些固体废物也具有大量危险特性鉴别的案例,有相关的数据支撑。

  (四)清单有关术语的含义

  1.固体废物名称,是指固体废物的通用名称。

  2.行业来源,是指固体废物的产生行业。

  3.固体废物描述,是指固体废物的产生工艺和环节等的具体描述。

  (五)列入清单的固体废物本次

  列入清单的6种固体废物(详见附表)均来自拟纳入《排除清单》固体废物的筛选范围(暂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衍生固体废物),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前期研究充分。目前对上述6种固体废物已具有详实的科学研究数据和理论支撑(包括危险特性鉴别、系统调查研究、环境风险评价研究、管理情况实地调查研究等),排除其危险特性,环境风险可控,不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二是社会关注度高。据统计,上述6种固体废物年产生量较大。因固体废物属性不明、各地监管要求不一致,导致上述废物转移、利用、处置途径不畅。明确上述废物属性有利于监管部门聚焦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有利于降低相关企业经营成本。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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