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法院查询无财产后撤掉失信,对高消费该如何理解?

这是一个网友提出的问题,作为一名曾经的失信人员,这名网友能自己关注这些问题,也还算有良知!

但通过这个问题暴露了一个信息,就是大多数人都不理解失信和限高之间的关系,其实,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是两个不同的执行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并不一定就会被限制高消费,而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在,也不一定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当然二者是会有同时存在的情形,这时的被执行人才既是失信执行人,又是被限制了高消费的人。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我们换一个称呼大家就非常熟悉,不错!它就是大家俗称的“老赖”,而在法律上是指对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裁定,具有履行能力、但故意不履行的人。

这类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主要情形如下: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都有可能被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其纳入失信登记系统。

纳入失信主要的影响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会受到信用惩戒,要么不能参加,要么不被准入,要么不被扶持,要么贷不了款。

限制高消费就是我们平时说的限高令,主要是为了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恶意的浪费要用来还债的钱进行消费的行为。

通俗来说就说,这些钱应该用来还债,不能拿去随便乱花!

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主要来依据的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他们进行属于高消费,又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被执行人在出行时,选择的方式是乘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被执行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被执行人购买房屋、公寓等不动产,或者建、扩、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被执行人购买非经营所必需的车辆;

(六)在被执行期间,仍然去旅游、度假;

(七)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八)被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被执行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被执行人对以上的高消费,是被限制的。

由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被执行人,将应该用来还债的钱拿去乱花,不要欠债的人全世界享受生活,真正的债权人却窝在家里寸步难行,分文不得。

失信被执行人,通常是我们所说的老赖,既然是老赖,那么为什么还会被删除失信信息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失信人员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以删除失信登记:

通常说来就是已经还了钱履行完毕可以删除,而本案中的情形其实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就执行法官通过系统查询了两次以上,仍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就会终止本次执行,同时就可能会删除失信登记信息。

当然,在删除后,如果发现其他新的失信行为,或者申请执行人重新提供线索申请执行,那么还可能会重新纳入失信登记。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并不是同时进行的两种执行措施,可能很长时间内只有一种方式在进行。

这是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与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并无直接关系,通常情况下,执行法院会主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但是在法院没有主动进行时,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由法院采取上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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