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狗取名“城管”发朋友圈被拘 处罚没依据?!

据说马云送了一头德国牧羊犬给史玉柱,史玉柱给它取名为奥巴马。

大佬们为宠物取个诨名,公众只会说他们会玩,可安徽阜阳的班某东开了一个类似的玩笑,没想到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事情是这样的:1988年出生的班某东,主要收入来源养狗卖狗。班某东为了好玩,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给狗取名“城管”、“协管”。

他发这样的朋友圈:“曝光两张城管照片”,配图是两条狗;他还发这样的朋友圈:“来一组协管放大镜头”,配图是一组狗;他还说:“二儿子协管出售4500。”

于是班某东被人举报了。5月13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沙河路派出所接举报称,一男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执法人员信息。

班某东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后后悔不已,“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因寻衅滋事,警方给予班某东行政拘留十日,目前班某东已送阜阳市拘留所。

消息一出,网友炸锅了——

@著名缺猫人士:我们村养狗的一个叫村长一个叫书记不知道现在怎么样了。

@我得了不吃夜宵就会死的绝症:宠物店洗澡认识了很多猫猫狗狗,有一条叫总统(问题不大,中国没总统),还有只叫“将军”,将军中国可有,按照新闻的标准,这狗主人完了(我要不要下次看到提醒下他?还是直接报警)

@梦旅人111:动画片里的狗警察、黑猫警长,都要坐牢了。

@快媒体:史玉柱家的狗叫奥巴马,抓起来?荒唐!

看到没有,给狗狗取个名字,也有一定风险。那么,班某东犯了哪条法?给宠物取名,我们要注意些什么?

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嘉宾:苏建明律师

全国优秀仲裁员

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班某东的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规定?什么是寻衅滋事?

苏建明律师:派出所给予班某东处罚的法律根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没有明确的解释,但在《刑法》里面,寻衅滋事有很明确的解释。为什么?《刑法》是强制力最高的法律,它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人的财产甚至人的生命。

一般情况下,对一个《刑法》的法律术语的解释,它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严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和《刑法》的寻衅滋事罪是否能完全套用?其实它是不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刑法》属于刑事法律的门类,两者是桥归桥道归道的。

《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第二款情况是追逐拦截和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边就有“辱骂”。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款只有追逐拦截他人,没有辱骂他人。

而派出所是把班某东的行为归在第四款即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这个做法有待商榷,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对法律的解释的最高的解释机关只能是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的解释并没有包括辱骂他人。

给狗起名“城管”或者“协管”,算不算辱骂他人?

《刑法》上的辱骂他人一定是被骂的人受到伤害,这个人应该是特定的。这里的人是指特定的人,而不是一个职业,也不是一个岗位。

所以,对法律丝丝入扣进行研判,就会发现这是有区别的。

如果班某东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推而广之,所有给狗起名的行为都是高风险行为。如果给狗起名都算高风险行为,我们生活哪还有什么乐趣呢?

狗是宠物,如果给兔子起名“城管”““””协管”,算不算违法?这就会带来一系列在法律上需要思考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对班某东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过了,因为没有法律根据!

以前,我记得我们巷子里边有一个小伙子,他也喜欢养狗,养了一对狼狗,特别凶猛。他把公狗起名叫介石,把母狗起名叫美龄。大家一笑了之。

现在的情况有些变了,原来我们不管是寻衅滋事罪还是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行为,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才构成。

另外,网络算不算公共场所?

按两高对《刑法》的解释,网络应该算公共场所。为什么?出现了网络之后,你的行为会被网络放大影响。

即使网络属于公共场所,但班某东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他只是觉得好玩。因此,我们也不能认为班某东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甚至是犯罪。这是法律应该要有得界限。

我们的生活应该要有老百姓可以活动的空间,不是什么行为都可以用法律勒死、框死掉的。

所以,法律应该给老百姓以空间,要宽容一点。否则,这个社会是没有乐趣的。

方弘:城管协管是一个职业,史玉柱把狗起名叫奥巴马,这是特指的某一个人,这种行为又涉不涉嫌违法?

苏建明律师:这个行为要看给狗起名是带有侮辱性质的,还是带有喜欢的感情色彩。

要根据个案来判断,只给狗起了人名,并在周围的环境叫,也没传播。我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如果名字的主人认为把他(她)的名字取为狗的名字,他(她)可以去告名誉侵权。这是个人和个人的民事纠纷,但是政府不能来干涉,公权不能来干涉。

如果上述行为放到网络上,而且恶意放大,公权力就可能会介入,可能就是寻衅滋事。

所谓寻衅滋事就是无理取闹,没有任何缘由得在公共场合制造轰动。

从个案来看,用自己喜欢的人的名字给狗起名字,对方也乐意接受,这就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法律。

方弘:《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这个兜底条款实际上就给了公安机关的一个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怎么来界定就很关键?

苏建明律师:对。我国的好多法律都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某某行为。既然是法律,其他行为指的那些行为只有立法机关才有解释权。

在司法实践中,经过法律授权,最高院和最高检也有司法解释权。

除了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和被授权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两高的司法解释以外,其他机关不能对法律作解释,没有解释权。

所以,是不是符合立法者的本意或者是不是有法律根据,要看两高的解释。如果找不着法律根据,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执法行为就面临着违法的风险,就会受到违法的质疑。

任何执法都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中,派出所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而两高没有对此进行解释,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行机关,就要进行解释来说服老百姓,要把解释的道理条文引用出来,如果没有引用,只是用这个兜底条款来解释,这个处罚就缺乏法律根据。

方弘:这样的处罚事实上对我们每一个人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毕竟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处罚形式之一,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如果行政拘留被随意使用,对我们普通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变相的侵犯。

苏建明律师: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朋友圈是否相当于公共场所?朋友圈里面只有三五人,大家也没有传播。这算不算在公共场合?

所以,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我们的思维要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同时,提醒我们网友:互联网的出现使我们的行为被放大。一旦我们的言行放到网络上,我们自己可能完全控制不住,结果就会出乎意料。

比如本案的班某东,他是觉得好玩才给狗起“城管”“协管”的名字,他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意图。因为,寻衅滋事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

而班某东只是把这句话放到朋友圈里,朋友圈也没往外传,这个行为算不算寻衅滋事?这在法律上都需要商榷。

方弘:只有政府带头严格执法办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才能让公众对执法行为更加信服,对法律足够的尊重和信守。

嘉宾:苏建明律师

全国优秀仲裁员

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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