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工作30年 临近退休却成“临时工” 起诉单位却被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报道来自春城晚报 记者:夏体雷
今年51岁的邱女士,1989年毕业分配参加工作后,辛辛苦苦干了30个年头。临近退休了,却发现自己却是个没有编制的“临时工”。为了讨回自己合法的身份,依法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邱女士一纸诉状将大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大关县住建局)告上了法庭。
此案经过劳动仲裁后,官司一波三折。最近昭通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最终确认了邱女士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法补交缴了相关的医疗和养老保险费用。但是,对邱女士的同工同酬,昭通中院却不予支持。然而,终审判决作出前,邱女士却已被单位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1989年,邱女士从昭通技工学校毕业后,大关县劳动人事局将其分配到了大关县烟草公司工作,岗位属性为工人编制。
1992年10月,经大关县劳动人事局审批调入“大关县城建局”,岗位属性依旧为工人编制。期间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大关县建设局垃圾处理厂指挥部等部门工作,但人事关系一直保留在大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邱女士说,在她人事关系转到大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后,单位一直未与我她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是单位对她的工资变动及其晋升等事项,却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工人待遇审批的。
令邱女士想不到的是,辛辛苦苦工作了30年,临近退休年龄自己的却成为了一名“临时工”,工资待遇一落千丈,自己并没有享受到单位编制人员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而是按照临时工的薪酬来对待,每月领取的工资却仅为1500元,而且一直也未替她缴纳社保、医保等费用。
为了明确自己的身份,争取同工同酬的利益,2014年8月25日,邱女士向大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大关县设计所、大关县住建局足额补缴社会保险。
2018年2月6日,大关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邱女士与被告大关县住建局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至于同工同酬的诉求,法院认为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之后,邱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昭通市中院。2018年10月11日,昭通市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嘉宾:陈维镖律师
云南省政协常委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 斌律师
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劳动专业律师
方弘:邱女士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什么样的合同是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对邱女士的好处是什么?
陈维镖律师: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就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既然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方弘:邱女士请求让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邱女士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吗?
陈维镖律师:邱女士符合这个条件,而且法院的生效判决也认定了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还有些矛盾的地方,既然邱女士和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邱女士就应当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也应当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但遗憾的是,法院仅仅认定邱女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令人遗憾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邱女士当时是技校毕业之后就被分配到烟草公司,后来是以干部的身份从烟草公司被调到了城乡建设局,调过去的时候她就突然变成了临时工。我认为用人单位是为了规避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甚至在法院判决出来之前,擅自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现在,邱女士连临时工的工资待遇都没有享受。
方弘:用人的单位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法院的判决呢?
陈维镖律师:法院判定邱女士和用人单位是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都存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而法院认定在后。单位和邱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无效的行为。
方弘:用人单位目前面临的是必须要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即用人单位要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
陈维镖律师:对。如果不履行,邱女士仍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来履行法定义务,主张自己的权利。
方弘:邱女士不可以向法院强制执行吗?为什么还要重新打官司?
陈维镖律师:法院只是确认邱女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邱女士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请求并没有支持。判决书就没有执行的根据。邱女士想要维权,还要再重新打官司。
方弘:这个官司邱女士已经打了四五年了,下一场官司也不知道要拖多久!为什么既然法院已经认定邱女士和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却不能够对邱女士同工同酬的待遇进行认定呢?
陈维镖律师:所以,要真正达到公正司法任重而道远。下一步,邱女士可以另案起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对原来存在瑕疵的判决予以纠正来达到维权的目的。
方弘:您的意思是说只要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就一定要跟正式的职工是一样的,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吗?
陈维镖律师:劳动者在同一岗位、同一工作性质应当享受同样工资待遇,叫同工同酬。
2014年10月31日,大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由大关县设计所和大关县住建局共同为邱女士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156749.59元。
做出劳动仲裁后,住建局不服向昭通市中院提出上诉,昭通中院对此也作出裁定,驳回了住建局的上诉请求。
目前,15万余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款项,已经如数打入邱女士的个人社保、医保账户。
方弘:下一步,邱女士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陈维镖律师:邱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纠正两审法院所作出判决。
邱女士现在已经达到退休的条件,却连临时工的待遇都享受不了,这是令人遗憾的。
虽然“正义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但是,“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我也呼吁相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能够真正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真正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够经受得起历史的考验,让老百姓能够在案件当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这个案件确实是留给我们很多的疑问,为此我们也邀请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劳动专业律师黄斌律师跟我们就几个问题再聊一下。
黄律师,您对邱女士同工同酬的权利没有被法院确认怎么看?
我没有看见法院的判决书,不对法院的判决书发表任何的意见。但是,周女士同工同酬的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认为主要可能还是因为周女士提供证据的问题。因为,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周女士在本案中实际上是权利的主张方,其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同工同酬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向法庭出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工作和周女士所在公司员工的工作是一样的。而这对于劳动者来讲,搜集这方面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周女士举证来证明在这么多年的工作过程中,其从事的工作和其他同事都是一样的,这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我认为法院认为周女士同工同酬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最主要的原因可能还是认为周女士没有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的问题。
方弘:这个案件,终审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了。但是,终审判决作出以前邱女士已经被用人单位给解除劳动合同了。
晚报记者获悉,原来大关县住建局以连续旷工为名,对邱女士做出了辞退处理。
大关县住建局局长祁华说,邱女士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人事纠纷,不应该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也不应该成为连续旷工多达几十天的理由。出于对单位的工作人员管理,所以才根据单位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对邱女士做出辞退的处理。
您认为邱女士接下来该怎么维权呢?
黄斌律师:对于周女士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是要看用人单位解雇真实的原因是什么,是否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单位解雇邱女士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涉嫌违法解除。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向周女士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两个概念。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即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就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确实违法解除,那么周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形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方弘:为了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邱女士用了四年的时间。但是,四年维权并没有结束,接下来的维权路也许还很漫长。30年的年华奉献给用人单位,临近退休还要和用人单位打官司。
而知法犯法的用人单位却是政府职能部门。如果对待自己的员工都如此,又何谈执法为民呢?
嘉宾:陈维镖律师
云南省政协常委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
嘉宾:黄 斌律师
劳动专业律师
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