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间遗体双眼被挖 医院:看护尸体主要责任在家属!

据新京报报道,10月30日下午,湖南省宁乡市人民医院的太平间里,一具过世约11个小时的遗体被人盗走了双眼。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双眼被盗的人叫李某明,56岁,宁乡市人。去年11月底,他在工地摔伤,几乎成了植物人。

宁乡市人民医院记录显示,李某明的遗体到达太平间时是10月30日上午9点07分。当时家属清楚地看到,遗体双眼完好。

李某明的亲属黄坚说,抵达太平间后,推担架车的人向家属收取了1060元,“说是停尸和寿衣的费用,还说这个太平间是由3个人承包的。”黄坚说。这笔钱,没有向家属出具收据或发票。

从进入太平间开始,李家始终有人在太平间里守着李某明的遗体。直到10月30日下午5点左右,大家都去吃晚饭了,“没留人在太平间”。

谁也没想到,就是在这段时间里,太平间里出了事。

黄坚等人打开灯,来到存放李某明遗体的冰棺旁,被眼前的一幕吓呆了。冰棺里盖在遗体上的白布被掀开了一个角,李某明的头部露出来,“右眼上放着一个金属支架,左眼里塞着一团白色的棉球。”黄坚说。

11月2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在宁乡市中医院门口遇到一名男子,其自称是中医院太平间的承包人。该男子介绍,宁乡市中医院太平间的停尸费用为每天600元;出车运送遗体的费用为每公里10元。“

11月2日上午,院方否认太平间对外承包一事,称太平间为开放管理,暂时还没有查到医务人员牵涉此案。宁乡市人民医院常务副院长对此表示,对尸体监管的主要责任还是在于家属,医院只是尽到一个协助家属监护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当地医院确有承包太平间现象。

11月2日上午,宁乡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该案背后可能是一个贩卖器官的团伙,“公安机关正在侦破中”。

嘉宾:张海丽律师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方弘:4名嫌疑人因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罪被刑拘,“这四人中既有太平间工作人员,也有外面的人。什么样的行为能够构成这个罪名?

张海丽律师: 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凡是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实施该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行为对象是尸体,侵犯的法益是社会风尚及社会公共秩序;

四、客观要件,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本案中,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尸体,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从而使他人丧失对身体的占有。

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包括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本案盗窃的就是死者的双眼,亦可构成盗窃尸体罪

至于太平间工作人员是本案的主犯还是共犯有待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及法院的认定。

方弘:医院的太平间是否允许外包?

张海丽律师: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医院的太平间是否可以外包进行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在现实中,医院将其科室外包属于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我个人认为,上述规定所针对的禁止外包的科室应指的是临床科室及辅助科室,至于太平间是否包括在内有待于商榷。

当然,在有些地方,相关部门对于太平间禁止外包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济南市物价局、卫计委、民政局于2015年5月联合发文,要求济南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含驻济省、部署医疗机构)太平间严禁对外出租或承包,已经出租或承包的,要于同年7月1日前处理完毕。

方弘:宁乡市人民医院常务副院长对此表示,对尸体监管的主要责任还是家属,医院只是尽到一个协助家属监护责任。如何看院方的回复?院方是否该担责?该承担什么责任?

张海丽律师:这是推诿责任的回复!

死者家属在医院太平间存放尸体时,向太平间工作人员交纳了相关费用,医院和死者亲属之间建立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医院未尽妥善保管尸体的义务,导致死者双眼被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院应承担保管物毁损的相关法律责任。

方弘:如果太平间存在外包的情况,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张海丽律师:在这种情形之下,作为患方还是应该向医院进行追偿。至于医院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是他们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这是他们之间内部的事。

但是,患方应该要求医院来承担责任。

方弘:家属该向谁追责?

张海丽律师:一是追究医院未履行有偿保管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二是追究罪

犯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当然,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是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对罪犯定罪、量刑。

至于罪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司法实践,是返还财物,具体到本案就是返还死者的双眼。

如果罪犯犯罪行为当中获取了利益,就是要对他(她)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追偿,上缴国库。

方弘:宁乡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该案背后可能是一个贩卖器官的团伙,公安机关正在侦破中,类似的受害者很可能不止这些。死者家属能够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吗?如何防范?

张海丽律师:可以防范。但是,目前防范的方法仅为最笨拙的方法,就是死者亲属不间断的看守。

想期待医院太平间的工作人员尽到妥善保管尸体的义务在现实中还有差距。

现实中,医院太平间有其规章制度,妥善保管保管物也是其工作职责的应有之意。但是,从本案的发生就可以看出,工作人员有可能监守自盗。

因此,只有死者亲属不间断的看守才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当然,我们更希望的是,医院针对太平间的管理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制定并完全履行相关规章制度,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方弘:院方的回复让人愤怒也是在推卸责任。假设院方的太平间确实没有外包,为什么还会有工作人员擅自收取寿衣费以及相应的太平间看管费?尽管院方回复说是外面专门从事丧葬业务的人员收取的。但是,这种行为为什么发生在医院?院方有没有存在管理失职?

如果是确实是存在外包的情况,院方又为什么极力否认?

最可怕的设想是院方也参与到了整个贩卖器官罪行当中。一旦假设成立,即院方能从尸体上盈利,那么它对于来医院诊治的人是否会存在不尽力去抢救生命的情况?因为一具尸体,院方可能从中得到的利润更大!

我们真的不敢再继续往后想,只能看公安机关侦查出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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