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险沙龙07|你需要知道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责任条款差异!

下面是两款雇主责任险的条款:

A款:

B款:

我们知道,《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是这么规定的: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这里会发现,A款这个保险责任跟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一致的,而B款的保险责任条款定义要宽一些。我一起来看看B款的差别。

一、B款责任扩展了“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情形,而A款对”上下班途中“责任只涵盖非员工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情形。

这有什么不同呢?

咱们打个比方啊,如果说一个员工,他在上下班途中,行走在过街天桥时不小心脚一滑摔下去了,正好磕在一个砖上面磕死,这种情况下,按照A款雇主责任险的定义(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它就没有责任,所以企业也不享有这个保障。

而B款雇主责任险把这个保障责任扩宽了,因为它包括“上下班途中因遭受意外“情形,只要是一个意外,都属于保单责任。这样企业也就有了这个保障。

二、B款责任扩展了“可以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的保障范围,这一扩展就把保障扩宽不少。

以“猝死“为例,我们知道,猝死属于疾病的概念,不属于意外,正常保单责任是不包含的。但如果产品的责任定义扩展了”可以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范围,如果事件能够被认定工伤,我们就说属于保障责任。

再譬如“食物中毒“有没有被保障? 我们要清楚的是,食物中毒是一种疾病,即然这样,正常保单责任也是不包含的。我们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例,条例将”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防疫部门验证的“事故视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象类似B款雇主责任险扩展了”可以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下,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就属于保障责任;否则,就不属于保障责任。

所以,针对一款具体的雇主责任险,我们需要解读清楚条款,以明了产品之间的差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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