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案讯 | 大兴法院裁定将遗产管理人变更为被执行人
近日,大兴法院根据《民法典》施行后修改的《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结北京法院首例变更民政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经审查,该案中,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关于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亦符合上述《规定》关于变更被执行人的条件,故大兴法院依法裁定变更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
案件详情
大兴法院在执行某银行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经查,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女儿、父母均放弃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张某亦无兄弟姐妹。因此,该案审查的重点为被执行人张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变更后的被执行人。
庭审现场
按照原来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但《民法典》施行后,第1145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即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相关司法解释也修改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在遗产分割前,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只是在不同情形下,被变更主体分别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的管理人、共同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
庭审现场
本案中,张某并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且共同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此时只能由张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大兴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故大兴法院依法裁定变更大兴区民政局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裁定作出后,大兴法院对其依法行使遗产管理人职责、及时清理张某的债权债务及其他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进行了指导。
法官释法
程立
大兴法院执行局法官
关于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各国继承法均有规定,且均采用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的做法。我国是按照被继承人的身份来确定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如果死者生前是普通个人,即国家机关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无业居民等,其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无人承受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是,如果死者有债务,一般会首先清偿死者的全部债务,在清偿债务后如果遗产还有剩余,才会将剩余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在部分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其对所属村民的家庭关系及相关亲属情况、财产状况较为熟悉了解,由其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有效地完成各项遗产管理人应尽的职责。同时,也考虑到本条款在处理“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时,应与《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的处理对应。所以本条确定由民政部门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也便于遗产的后续处理。
供稿:大兴法院
文字:程立
编辑:史栋友 姚日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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