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迎来大修 残疾人职业教育保障内容受关注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这是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修订草案共8章58条,其中涉及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内容只有两处,一处是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另一处是第十六条规定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纳残疾学生。
“这两条规定是现行职业教育法的条文,未作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国民指出,这对于满足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更好满足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提升残疾人受教育的水平,促进教育公平之需要是不够的,对于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全面发展之需要也是不够的。
针对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与会人员提出了适当提高经费标准、完善特殊教育津贴制度、打造信息无障碍环境等建议。
“残疾人职业教育是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脱贫增收的重要途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高莉多年来一直关注残疾人教育,尤其是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高莉认为,残疾人职业教育是一种有“温度”的教育模式,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将有利于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通过就业创业进一步融入社会和全面发展,也能够让残疾人过上更有尊严、更有意义的生活。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2017年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要着重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职业学校积极招收残疾学生,设置符合残疾人身心特性和社会需要的专业,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努力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让他们拥有一技之长、更好融入社会。
2018年4月,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进一步推动残疾人职业教育、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普及水平与保障能力的政策措施。意见提出,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让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人都能接受适合的中等职业教育。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我国为232.5万名残疾人提供了职业技能培训。
在陈国民看来,近年来,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确实得到了较快发展,规模明显扩大,保障条件逐步得到完善。但从总体来看,残疾人职业教育总体水平仍有待提高,办学水平偏低、师资力量薄弱、布局不合理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与整体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和广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迫切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对此,陈国民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后增加“适当提高接收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的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的规定。
陈国民指出,增加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普通公办职业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为“政府补贴+学费”,但目前残疾人职业教育免交学费,且政府补助有限,而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培养成本一般是普通职业教育的3到5倍,导致残疾人职业教育正常教育教学、实习实训、人才培训等都面临较大压力。
根据中国残联2018年对残联系统职业院校调研数据,现有残疾中职学校普遍反映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学校连2007年制定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规定的生均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三倍”都难以落实到位,同时也没有参照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6000元的补助标准。
陈国民建议,参照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要求,各省(区、市)根据残疾学生类别多、程度重、教育成本高等特点,在制定学前、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时,重点向特殊教育倾斜。
在2020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高莉提交了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保障能力的建议。建议每个省建一所残疾人中职学校,有条件的省建一所残疾人高职院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从国家层面制定残疾人职业院校专业标准,开发专用教材和教学资源,让残疾人职业院校教有所依,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此外,建议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残疾人职业院校发展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教育发展离不开教师队伍的建设,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要落实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切实保障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的各项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残联副主席吕世明提出,完善特殊教育津贴制度同样至关重要,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增加“承担残疾人职业教育任务的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的表述。
我国特殊教育津贴制度于1956年建立,但受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和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特殊教育津贴制度仅限制在义务教育阶段。在吕世明看来,相比在普通学校教授学生而言,这些特殊教育教师付出了更多的心血和努力。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法律上规定了拓展特殊教育津贴的覆盖范围。
对此,吕世明建议,有必要在修法时明确承担残疾人职业教育任务的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尤其是职业教育是一个终身教育,不受时间、年龄、区域、专业限制,应当大力提倡包括特殊群体在职业教育方面所得到的获得感。
吕世明还注意到一些残疾人在高等学校获得了博士、硕士学位,甚至有些在国外从事教育十几年,已经获得了荣誉称号,想回国报效祖国,但在获得教师资质资格的时候,却由于身体残障未能通过。
“这些残疾人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没有影响,而且对学生有很好的激励作用,就是由于身体有限制就没有给予师资体检通过,很不公平。”吕世明建议,在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的师资队伍给予有效有力的支持保障,对从事这方面的师资身体体检放宽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有所歧视和限制。
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陈国民看来,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在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中是不容忽视的一环,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都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对此,陈国民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即“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应当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获取信息、进行交流”。
吕世明对此表示认同,他补充指出,如今已进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在职业教育当中纳入信息交流教育的无障碍规定,能为广大受众群体创造一个无障碍的信息交流环境。
来源丨法治日报
编辑丨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