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需要注意的5个问题

一、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纳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支机构“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不影响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方式,除另有规定外,总分机构应当实行汇总纳税。

二、分支机构能否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所以分支机构是不能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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