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推荐工作启动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额总计300个,包括200个村,100个乡。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

为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乡镇对乡村旅游的服务带动功能,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出两批1000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基础上,将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拓展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并制定了《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附件1)。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推荐 

请各省(区、市)(含,下同)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工作方案》中的标准程序和《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额分配表》(附件2),做好第三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遴选推荐工作,于2021年7月10日之前将1份纸质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3、4)和两部门联合盖章的推荐名单报送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同时组织申报单位所在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登录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网址:zykf.mct.gov.cn)在线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省(区、市)推荐的村镇进行复核,经公示后予以确定公布。

二、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基础数据年度填报 

我们在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上建立了基础数据年度填报模块,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组织各地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7月11日—20日登录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在基础数据年度填报模块中,对辖区内现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上年度基础数据进行更新填报。

三、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各省(区、市)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于7月20日之前将两部门联合盖章的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报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备案,并在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中补充完善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数据信息。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中的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单应与备案名录保持一致。各省(区、市)现有的省级乡村旅游村镇品牌,经与省级发展改革委沟通一致的,可以直接视作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乡村旅游和创意产品指导处

游洋洋、范  洁   010-59882587、2584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生活质量处

夏凤阳   010-68502657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管理系统填报技术咨询

杨学武   010-59009008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100020(请寄EMS)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6月9日

附件: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管理,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国遴选一批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旅游产品特色鲜明、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旅游配套服务完善、村容村貌美好宜居、乡风淳朴风俗文明,带动村民致富效果良好,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村镇,建设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充分发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乡村旅游品牌体系,优化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二、遴选对象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分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遴选对象为行政村或自然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的遴选对象为乡、民族乡、镇等乡级行政区划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各省(区、市)(含,下同)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遴选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发布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区、市)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工作方案,开展各省(区、市)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负责本地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推荐和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支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发展。各省(区、市)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应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是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申报单位,是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重点村镇建设的统筹规划,推动重点村镇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不断提升重点村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四、遴选标准

(一)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开发合理。有一定规模或独特的文化和旅游资源,资源类型丰富,组合关系良好,观赏游憩价值较高,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融合度高,能够体现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乡土风貌。乡村旅游开发主题定位明确,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之路。

2.乡村文化传承保护、转化发展较好。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等文化遗产得到科学、妥善的保护,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应有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和措施。有文化展示体验空间,能够提供村史展示、文化展览、主题讲座、互动项目等丰富的文化展示体验内容。能够保持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把民族民间文化元素融入乡村建筑、景观设计,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重塑诗意闲适的人文环境。乡村旅游助力乡村文化振兴成效显著,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农民精神风貌较好,展现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3.旅游产品体系成熟、品质较高。已开发出观光度假、农事体验、民俗文化、休闲游憩、乡村民宿、特色美食、节庆活动等类型多样、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以旅游开发带动乡村产业振兴。旅游产品开发与乡村特色产业、特色文化资源结合紧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的参与性、互动性和体验性。能够深入挖掘乡村文化的价值内涵和符号元素,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

4.乡村民宿建设主题突出、规范有序。能够依托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乡村民宿,注重创意设计,凸显地域、民族文化特色。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惯,防止大拆大建、千村一面和城市化翻版、简单化复制。环境整洁舒适、设施设备完善、服务接待规范。

5.生态环境优美宜居。严格规划建设管控,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制度或具体措施。村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和其他公害。乡村建设与地形地貌有机结合,融入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要素,彰显优美的山水格局和自然景观特色。人居环境良好,村容村貌整洁,有必要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乡村生态振兴。

6.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完善。外部交通通畅,进出便捷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标志、路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完备,内部游览线路设计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有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旅游投诉、宣传展示、公共休息、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村内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够满足需求,标识醒目美观,环境干净卫生。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序,经营场所服务规范,服务人员文明礼貌、仪容得体。

7.体制机制完善合理、运营高效。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能够整合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企业、行业协会等力量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促进乡村组织振兴。村民能够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要素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收益分配机制科学,能够有效保障村民合理收益,巩固脱贫成效、带动增收致富效果较好。

8.带动创业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等效益明显。能够较好吸纳本地村民就业,开展乡村旅游培训,提升村民综合素质。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专业艺术人才、青年创业团队等能人创客返乡创业,带动乡村人才振兴。利用多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宣传推广和营销,打造乡村旅游品牌,提升乡村整体形象。能够在宣传营销、预订交易、管理服务等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发展智慧乡村旅游,助力数字乡村建设。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乡村旅游规划合理、定位清晰。有单独制定的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或在旅游规划中有完整独立的乡村旅游内容。规划符合当地实际,尊重村民发展意愿,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布局。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乡村旅游发展定位明确合理,文化内涵丰富、主题特色突出、品牌形象鲜明,镇村旅游产品互为补充,能够发挥乡镇连城带村的衔接功能和工商资本强、设施配套好、人才储备足的要素优势,服务带动乡村旅游发展,实现乡村旅游“规划在镇、建设在村、增收在户”。

2.文化底蕴深厚、生态环境优美。区域内有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传承保护有序、开发利用合理。有节庆活动、文化场馆、文化景观等文化传承载体,形成独特的文化形象。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山水林田湖草有机协调,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村容村貌优美宜居。乡村旅游发展能够挖掘文化内涵、彰显乡愁特色,保留乡村独特景观特色和历史文化脉络,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避免大拆大建和破坏生态环境。

3.乡村旅游集聚融合发展特征明显。乡村旅游年接待人次高于省内平均水平。有至少1个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2个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有2条以上乡村旅游主题线路,有10家以上乡村民宿,有夜间游览体验项目。有体现地方产业和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有经营规范的旅游购物场所。乡村旅游业态类型丰富、特色鲜明、品质优良,能够满足游客多样化、品质化需求。乡村旅游与当地特色产业结合紧密,能够带动当地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特色文化产业、商贸服务业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乡村旅游促进城乡融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较好。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外部通达性较好,乡镇、交通干道与乡村旅游景区(点)之间道路联通较好。有步行、骑行等慢行系统,与公共交通系统衔接较好,交通标识系统设计美观、统一规范,具有地方特色。智慧乡村旅游发展水平较高,行政村宽带网络、4G信号实现全覆盖,能够有效运用互联网提供信息资讯、宣传推广、预订交易等服务。水、电、气、公共照明、广播电视、旅游厕所、垃圾污水集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能够有效向乡村地区延伸覆盖。电子商务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健全,能够满足游客购物需求。乡镇应设有位置合理、设施完善、服务齐全、彰显特色的游客服务中心,或有其他提供旅游公共服务的场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旅游发展和返乡创业需要,合理布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乡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的作用。

5.乡村旅游促进政策体系完善。有保障乡村旅游用地的相关政策,能够通过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闲置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房,开发未利用和再利用土地等方式支持建设乡村旅游设施和项目。有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财政资金政策,通过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有优化乡村旅游发展营商环境,鼓励乡村旅游投资创业的政策措施,能够有效激发乡村旅游创业活力和就业潜力。在乡村民宿证照办理方面有便捷高效的准入机制,有较为完善的乡村民宿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发展引导政策。乡镇政府近两年有实施乡村旅游消费惠民活动、人才培训项目、宣传推广活动等配套举措,有效塑造乡村旅游品牌形象。

6.乡村旅游管理协调机制健全高效。乡镇党委、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方面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保障。乡镇旅游主管部门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能够有效协调旅游发展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推动形成共建共享、和谐相处的社区和乡村治理格局。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有较为健全的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能够指导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多元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收益。在财政资金或旅游发展收益中能够拿出一定比例投入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遴选程序

(一)申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报告;

3.宣传图片或视频。

提交的宣传图片和视频将视为授权主管部门在宣传推广工作中使用,请申报单位协调解决好版权问题。

(二)申报单位组织村镇编制申报材料,报地市级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三)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遴选标准择优确定后,向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择优确定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

(四)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从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中择优确定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推荐名单,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联合推荐至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各省推荐的村镇进行复核,经公示后确定列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的名单。

(六)列入名录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确认,并由文化和旅游部授予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标识牌。

(七)各级报送推荐名单应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边境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六、管理和支持

(一)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信息报送平台和监测工作体系,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指导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并对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审核。

(二)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实地调查、第三方机构评估、社会监督等方式,适时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开展考核评估,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称号,并收回标识牌:

1.旅游产品内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因管理不善造成自然和文化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退化;

3.旅游市场失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5.侵犯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在遴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遴选程序和工作纪律;

7.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

8.其他经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三)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优化整合现有资源,在旅游规划、创意下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金融支持、项目对接等方面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予以支持。鼓励各地利用各类资金渠道对全国和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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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源开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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