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 | @各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要这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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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2021年3月1日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实施
为了让广大排污单位更好地了解《条例》,我们开设了《条例》解读系列,对大众较为关心的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讲解。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需要落实哪些管理要求?本期重点介绍废气排放口设置的环境管理要求。小编在这里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总局 环监 〔1996〕470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 环办〔2003〕95号)、《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有关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为大家解答一下问题。
问题一:排污单位如何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
1、排气筒高度一般要求不低于15米,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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