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不忠诚行为,几乎不影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更不存在所谓的净身出户。

临近律师年检,点睛网又得听满课时,我特地搜了三个人的课:孙韬、韩嘉毅、易胜华,这三位的课,有料且有趣。

鱼和水

昨天听了孙韬律师讲婚姻法,对其中好几处,我非常赞同孙韬律师的看法,比如对出轨、婚外情、婚内与他人同居、捉奸的看法等。

对于出轨、嫖娼、一夜情等对婚姻的不忠诚行为,我国婚姻法几乎没有足够严厉的制裁,甚至可以说,只有原则性的“忠诚”提倡,其他没了。

那什么样的不忠诚行为才是被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并打击的呢,那就是重婚、婚内与他人同居,重婚自不必说,重婚是可以构成重婚罪的,婚内与他人同居也是非常严重的不忠诚行为,但是婚内与他人同居因为证据收集困难,证明标准要求高等因素,法院很少很少认定婚内与他人同居的。

更令人遗憾的是,以上这些情况,都几乎不影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更不会因为以上这些不忠诚行为而“净身出户”,除非是自愿净身出户。

在婚姻中的任何自愿放弃权利行为都是合法的,除了一样是不可以的,那就是关于子女抚养的事项,因为不仅是权利,也有义务在里面。

呵呵哒

那么,再谈谈捉奸,有什么用,捉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证明对方过错可以争取法院判决离婚,还有一点点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另一个是给对方造成社会舆论压力,逼迫其签订“城下之盟”。

捉奸,大部分情况下是为了证明对方有过错,这样可以增大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毕竟感情破裂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第三者”,毕竟任何法官也都是人,谁还不晓得“第三者”对婚姻的作用啊。

另外,出轨、婚外情的严重程度是不够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即使是对方重婚、婚内与他人同居,最高上限是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法院极少认定婚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证据收集难、证明标准高。

话又说回来,捉奸,对于那些有身份的社会名流老说,是非常有杀伤力的。对于不要脸不要皮的人,捉什么都无所谓,但是,总有些人要靠名声过活,这些人的被捉奸及被公开,影响很大。

最后,我不鼓励捉奸,没意思,没作用,而且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可能,没好处且可能有坏处的事情,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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