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链与结构主义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如题,“结构主义”这个概念看起来似乎有点高大上的样子,和“证据链”放一起就更给人高深的感觉。对于第一次看到这种表述的律师同仁,估计会纳闷了:证据法理论有如此高深么?搞得这么复杂,我不懂这些所谓的概念术语还不是照样打官司。理论一套一套的,蒙谁呢······
有这种想法确实很正常,即使是现在对证据法略有研究的我自己而言,这种想法我也认为大体不错。
咱们先从一个举证质证的例子说起吧。
01.你的证据链,我拆开质证
“证据链”这种说法,所有诉讼活动中都普遍存在,大家都这么用。比如在刑事诉讼中,针对公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辩护人可以整体质证,也可以个别的一一质证。民事诉讼中同样,假设原告提交的某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N,这N份证据用于证明某项事实。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这些证据个别的看都属于间接证据,即该原告是想以这N份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发挥整体证明作用。对于原告这种举证,实务中被告代理律师较为惯用的质证方式就是分别质证,一个一个挑刺。其特征概括起来就是主张证据1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该待证事实;证据2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该待证事实,······,以此类推,其逻辑就是原告方这组所谓的“证据链”,都不具有关联性,都无法证明该待证事实。
这种套路是否很熟悉呢。对于这种质证方式,站在同行的视角来说,也无可厚非(毕竟屁股决定脑袋,作为律师你总不能毫不反驳地直接认可了原告方全部证据吧。除非你的当事人如此表态,否则那你确实是没有职业操守了)。但说回质证本身,对于这种质证方式,一句话就可以反击回去了:我方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N,这N份证据是在整体上发挥证明作用,用于证明该事实。是否有证明力度要从整体上综合评判,被告这种一一挑刺的质证伎俩,纯属狡辩,毫无意义。(当然,作为原告方,你这组证据得确实可以证明你主张的事实才行。站在法官的立场,如果你这组证据链确实很明显的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无论被告代理律师庭审中说的如何“天花乱坠”,从结果上看其实都是无用的。要说有啥意义的话,就是律师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额外的在当事人面前发挥点表演作用,仅此而已。)
这里顺便提下刑事诉讼中“质证意见”和“法律意见”的区别。对于初入刑辩领域的律师来说,针对某刑案写一份“质证意见”和“法律意见”,新手是不容易区分的,尤其是实习律师阶段跟的师傅交代这种任务时,若不经指点往往容易混淆,把法律意见写成了质证意见。甚至一些执业多年的律师也不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其实说到底,撰写法律意见的侧重点是站在己方角度,从整体上论述;而撰写质证意见的侧重点就是站在控方角度挑刺。举例来说,对于有无罪辩护空间的刑案,比如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控方列出了所谓的系列证据来指控被告人存在某犯罪事实。如果是撰写质证意见,那就是在控方证据里一一反击,寻找其内部逻辑矛盾或无法排除的疑点;如果是写法律意见,那侧重点就是按照当事人的主张,论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的客观事实是什么。换言之,即便你不看控方的起诉书,根据控方据以指控的证据,你作何主张,你就如何撰写法律意见,辅之以逻辑、理据。控方出招了,你如何拆招,这就是质证意见。(不过,这只是从法律文书所谓的“规范”角度而言的。从效果上讲,你将质证意见和法律意见合二为一也未尝不可。)
02.理论包装的泛滥
其实“结构主义”这个概念我早有了解。我第一次看到将结构主义与“证据链”联系在一起是在一篇证据法学术论文中见到的,当时大为惊诧。惊诧的原因倒不是说那篇论文写的有多深奥难懂,而是对于当下学术圈这种在我看来大多是在圆圈里打转的“内卷化”现象很反感——学术价值不大,但层累效应无穷。
“结构主义”,最初只是语言学上的一个概念术语,后来被发展成一种方法论,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瑞士的语言学家索绪尔(1857年~1913年)被认为是“结构主义”创始人。结构主义的原本意思就是从语言的角度谈人的思想认知。通俗的理解,这种主义认为孤立的语言概念是无法理解的,人类只有结合其他相关概念才能理解。举个例子,我如果问你什么是“黑”,从“白”的对立面来理解就可以了;那什么是“白”呢,从“黑”的对立面理解就可以了。这颇有点辩证法的味道了。语言学再和哲学挂钩,就有了语言哲学这个门类(从西方哲学发展的历程看,最开始西方哲学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哲学”概念区别很大,我们中国的儒释道在西方学界是不被认可为哲学的。我国是从广义上理解哲学的,哲学门类几乎可以包含各个学科,比如科学哲学、生物哲学、政治哲学、伦理哲学、语言哲学、历史哲学等。我们日常生活中甚至把各种心灵鸡汤也视为哲学,譬如“人生哲学”,以至于有人戏称我国萝卜白菜皆哲学)。如果你稍加思考就会发现,日常生活中我们对很多新概念、新事物的理解都是从其他相关事物结合起来进行的,这就是结构主义(比如“将局部放在整体上进行考虑”这种说法你肯定不陌生)。后来这个“形而上”的术语被广泛应用于“形而下”各个生活领域,它从一个学科专业术语流变为大众也可以拿来使用的通俗概念了。比如,服装设计、企业管理等领域,都可以用结构主义这种理论来包装。当下社会上各种心灵鸡汤,你稍不注意它就会套用各种高大上的理论包装后重新端出来,这俨然已泛滥成灾······
那回到主题,结构主义和“证据链”有什么关联呢?如果套用结构主义的观点,证据链中每一个证据的价值不在于其自身独立证明价值,而在于它与其他证据的相互链接。通俗来讲,证据链之所以能发挥证明作用,在于“1加1大于2”,在于“部分之和大于整体”,这就是证据链中的结构主义。
客观说,我所看过的证据法相关书籍不算少,但确实从未在书里见过这种“高大上”的理论阐述,但在知网这种学术论文库中却能见到其靓丽身影。甚至有学者将结构主义与证据法学深度结合,“生造”一堆新概念,试图从结构主义这一新路径入手,认为这种研究方式才是科学之路。在他们看来,显然他们认为这种研究是有相当学术价值的。但恕我直言,其他学科我不敢妄加评论,但对于证据法这门学科而言,这种学术研究方式在我看来毫无意义。
证据法与其他法学学科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在于:证据法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如何为一国证据法律制度提供更合理、更完善的前瞻理论探索与指导。而所有的诉讼活动都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这两个轴线展开,证据法律制度只是为了解决事实认定问题而存在,比如设定举证责任、事实证明标准等。而即便是从未接触过证据法的外行普通大众,基于朴素的生活经验和逻辑,对于某案件中什么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其实都能大体得出差不多的结论(这也是很多律师同仁的普遍认识,律师是否精通证据法对于大多数案件的代理其实是没有影响的。让一位高校证据法学权威教授代理民事诉讼,站在结果的角度而言,他不见得就比我们律师高明。当然,这里没有谈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制度)。如果要说有区别,那就是在自由心证环节对于在案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比如刑事上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民事上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等)可能会有认知差异,毕竟自由心证是一个带有主观成分的思维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实证据法学这门学科的研究范围说小不小,但说大也不大(当然,证据法学这门学科也是可以有很多理论纵深的)。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重点应该围绕如何能更客观的认定事实来发力(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都是围绕事实认定展开的)。偏离学科宗旨、偏离实际意义的理论研究纯属“空中楼阁”,闭门造车而已。比如,将其他学科上的诸如“结构主义”、“拓扑学”等术语套用在证据法学领域,有什么积极意义么?没有,反而会把本来明了的概念弄得复杂化,其实只是故作高深、故弄玄虚。我不否认“结构主义”这种方法论本身的价值,但无论你如何将这种概念套用在“证据链”上,也无助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规律自身。仍以上面的证据1、证据2······证据N等“证据链”为例,各个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本身就是一个互相勾连的结构,任你再如何深研“结构主义”,你也无法左右人的思维认知规律。如果非要探究为何人们可以从这些碎片化证据、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推定出某待证事实,这其实是一种思维认知规律,格式塔心理学上所谓的“闭合律”可以解释。比如你在空白纸上画三根直线,这三根直线构成了一个近似的但未完全闭合的三角形。大多数人看到这种“结构”后都会自动将其“脑补”成一个完整的三角形。这类似于玩拼图游戏,将一个完整的拼图分成若干小块后,只要小块的数量足够多,那么人的大脑就会自动脑补出一个完整的图形轮廓。所以,证据链中各个证据之间的关联就类似于拼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套用结构主义理论来解释这种现象倒十分有趣甚至“高端”。但作为一种严肃的学术研究,将此等概念套用在证据法学领域“标新立异”甚至企图“开宗立派”,往小了说是混淆了证据法学与认知科学的界限,往大了说就是“自娱自乐”。结构主义说到底只是一种方法论,但如果把它当做一个重点研究对象那就是本末倒置了。其实证据三性中的“关联性”问题,其自身本就可以囊括丰富的内容,又何须套用“结构主义”这种假大空的概念来理解阐释?
西方中世纪有一位经院哲学家奥康姆提出了一个“奥康姆剃刀”理论,这种理论主张“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即如果可以用少数几个原理或原则来说明事物的时候,就用不着攀附其他概念来说明。该理论衍生出来的就是“思维经济原则”(或“思维简约原则”)。举个例子,曾经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荒谬观点,他说月亮其实是方形的,当有人注视月亮的时候,月亮就瞬间变为圆形,没人注视的时候,月亮就是方形。从逻辑学的角度讲,这种命题自身是符合逻辑自洽的,因为你无法反驳。但我们会发现,这种观念的荒谬在于,你可以把他说的“方形”替换成任何形状,比如说月亮是“三角形”、“四边形”或者“N边形”,按其逻辑都成立。而显然月亮不可能在同一时刻可以呈现出任意形状,故而这种观点当然荒谬至极(注:如果从西方哲学上的本体论角度理解的话,那又是另一个话题了,无论你是否是“不可知论”主义者)。同样的道理,从“奥康姆剃刀”理论角度来讲,上面这种将其他学科的概念术语搬到证据法学领域来“研究”,本质上也是犯了同样的错误。
顺便闲扯下。今天我刚看到一则新闻,标题是“台湾求雨失败,官员互相甩锅:都怪有人求雨前没斋戒”。这种类似的逻辑大家肯定不陌生,随便举例就有一大箩筐。《红楼梦》中写道,薛宝钗得了一种病,一个和尚给出了一种药方,名叫“冷香丸”。冷香丸是将白牡丹花、白荷花、白芙蓉花、白梅花花蕊各十二两研末,并用同年雨水节令的雨、白露节令的露、霜降节令的霜、小雪节令的雪各十二钱加蜂蜜、白糖等调和,制作成龙眼大丸药,放入器皿中埋于花树根下。发病时,用黄柏十二分煎汤送服一丸即可。小说毕竟是虚构,事实上中药里是没有冷香丸这个方子的。但我想说的是,按照这个冷香丸的配方,能收集完毕就已经是难度极高的了,比如雨水节令不下雨怎么办?小雪节令没下雪怎么办?即便配成了,如果薛宝钗服用后没有丝毫效果的,那个和尚完全可以把责任甩锅在宝钗家人身上,是你们自己没有按要求配成药方呀,所以药效打了折扣。再比如直到今天仍然有人把中医拔高到离谱的地步,就有人认为,中医肯定是有效的,病人没有效肯定是药方未配对或者医生自身水平不高。类似的说法再比如,算命其实是科学的,你不相信是因为你没遇到真正的高人。这个世界上确实是有上帝的,心诚的人才能有机缘看到。你见不到上帝是因为你心不诚······。这种思维方式有一个术语叫“套套逻辑”(tautology),也叫“重言式”、“循环论证”,其据以推论的前提就是其本身待证明的事项。心诚则灵,你凭什么说“心诚”一定会“灵”;心诚才能见到上帝,你又是依据什么这么说呢。就人文社科领域而言,有很多所谓的观点其实说到底都是套套逻辑。我们直觉上的人文领域“百家争鸣”繁荣景象,不少就是这种内在逻辑方式。就人类思维方式而言,大体上有纯逻辑(比如数学)、归纳法和演绎法三种。归纳法从自身讲只能证伪不能证明,因为你无法穷尽一切事物,都是不完全归纳法;演绎法从自身讲只能证明不能证伪。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到的演绎逻辑中的大前提,是如何来的呢,除了纯逻辑领域外其实是归纳法得来的(就法律的适用而言,就是演绎推理了。各种大前提就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套套逻辑这种推论方式,自身是无法反驳的,因为它直接设定了推理的大前提,并把它当结论使用,但同时它自身又无法证明自己。我们熟悉的各种心灵鸡汤,很多可归为此类。
回到正题上来。将其他学科领域的术语套用在证据法学领域,如果只是把自身搞复杂自娱自乐,那还尚可理解,毕竟学者嘛,走入研究误区有时也不可避免,但影响后来学者就不好了。民国时期有一位历史学家叫顾颉刚,他提出了一种“历史层累说” 理论,该理论认为我们今天了解的历史是在人们转述的过程中逐渐地一层一层被累加上去的。时间越久,我们还原历史真实的难度越大,可能性越小(当前似乎这种理论的拥趸越来越多,甚至有不少历史学者认为所谓的历史只是“观念史”)。“层累效应”这个说法,后来被应用在很多人文社科领域,学术领域当然也是一个典型。举例来说,写过学术论文(比如研究生毕业论文或博士论文)的人必定知道,论文开头部分大量的“研究综述”堆砌,A学者认为、B学者认为······Z学者认为,最后是作者本人认为······。矛盾的是,这种做法在学术研究上确实不可少,但负面效果也不小。
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人而言,会相对好些。但对于缺乏理论功底或自身独创性的人而言,当你的研究“成果”被知网或其他数据库收录后,后来的学者可能会把你的论文下载作为参考文献,甚至会引用你某些表述内容。这种论文数量一多,辨别力度不够时,那么很多已经过时甚至错误的观点就很可能被层层转述、引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通读后你会发现各个章节对于同一个概念术语的解释有时会各有差异,有些观点甚至有冲突,里面有些早已过时的学术观点也被编写人员作为自己观点引用。这就是所谓的“学术层累效应”。可以预见的是,无论哪种学术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后的理论研究会愈发“难觅真宗”,因为仅仅是对某观点的历史流变你就已经难以厘清。将哲学等领域的术语套用在证据法学领域,至少在我看来只是一种学术层累而已。诉讼实务中你不可能在法庭上抛出这种“结构主义”术语,否则肯定会闹笑话;证据法理论研究上,当然也完全用不着攀附这些莫须有的概念。
注:
文中举例所涉及到的中医中药问题,并不表示我抨击中医本身,只是方便作为论述逻辑谬误的例子而已(我个人赞同的观点是,中医是“非科学”,而不是“伪科学”)。对于证据法学这门学科,我当然不会贬低它存在的价值,但我也反对人为的将其复杂化、层累化。我始终认为,证据法学在本质上只是朴素的逻辑学而已,从人们对客观事实的思维认知出发,紧紧围绕相关层面进行理论纵深,这才是正道。结构主义本身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论,对我们的认知也有很大帮助,但学术的领域应该立足自身,不宜为了寻找创新点而套用各种理论包装。理论再“玄乎”,脱离了本质终究是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