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税】网络第三方代理平台代收开具的住宿、机票款等发票,这些税务“坑”你避开了吗?(三)

       目前公司员工出差,通过网络第三方代理平台如X程等网站进行预定酒店、机票等服务已成为日常出行方式。由于酒店、航空公司与第三方代理平台合作模式不同,第三方代理平台与消费客户结算、开票等也就区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这里面细微的差异,很多公司财税人员也未注意到,给公司未来的税务稽查带来税收风险,我们一起来分析下通过第三方代理方式涉及的酒店住宿、机票预订等不同结算模式,隐藏着你所不知道的那些“坑”~
通过前两篇文章【每日一税】酒店餐饮住宿开票,这些税务“坑”你避开了吗?(一)【每日一税】酒店餐饮住宿开票,这些税务“坑”你避开了吗?(二)的学习,小伙伴们从税务原理角度对员工租赁酒店公寓计税问题租赁酒店会议室的税务处理酒店免费餐饮与收费餐饮的不同业务模式以及对酒店物品损坏赔偿的税务处理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今天我们将对当前流行的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预订酒店、住宿等业务所涉及的税务原理进行解读,在税务实务处理过程中,尽力避免这些税务问题的“坑”以规避涉税风险,下面开始今天的文章~

关于酒店住宿餐饮的问题清单【那些坑】

1、公司为员工长期租赁一家酒店套房,属于享受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业务?

2、公司租赁酒店一间会议室举办会议,属于会议服务还是租赁服务?

3、公司员工出差,酒店提供免费早餐和水果饮品,同时还提供茶饮料、酒类,属于住宿服务还是餐饮服务,抑或是销售商品(涉及能否抵扣的问题)?

4、 员工出差住宿期间损坏了酒店房间内的桌椅、床褥等物品需要赔偿,属于住宿服务还是销售商品?

5、 公司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为出差员工预订酒店、机票,并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应如何取得相应的住宿发票和航空运输票据?第三方开具的旅游服务发票或者经济代理服务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

我们再来一起分析下第5个问题: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为出差员工预订酒店、机票款,应该如何取得合规发票?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归到具体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导图总结】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总结】

【注意事项】

1、公司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旅客”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承担的外单位审计人员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的火车票和飞机票等)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2、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和交通卡充值的【“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航空公司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所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和交通卡充值时收取的充值款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不征税项目类别下,选择编码613000000000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6010000000000000000“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

第五条答复,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解码】

1、网络第三方平台从事的代理预订酒店、机票等服务,如果第三方提供的是一条龙全额打包服务,实质上属于为旅游者组织安排交通、住宿服务,应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如果第三方仅提供代理中介服务,实质上仅对代理服务部分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企业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预订酒店、机票等,其服务提供方实际上为酒店及航空公司 ,第三方平台也会将款项支付给服务的提供方,因此,一般应由酒店、航空公司开具相应的“住宿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8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由于第三方平台并未实际提供酒店住宿、旅客运输服务,如果仅因为向其支付了全部价款,第三方平台就收取的全部款项开具全额“代理服务”的发票,则其所开具的“代理服务”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不符合发票开具的规定,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
3、实务工作过程中,一般需要向员工入住的酒店、乘坐的航空公司分别索取住宿发票和行程单,而非由第三方平台统一开票结算。
除非该第三方平台从事的是真正的一条龙转售服务:即平台将住宿服务或机票代订服务买断,然后转手销售给消费者终端。但小伙伴们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出差的住宿服务转售应当根据取得“住宿服务”专票抵扣,机票代订服务应当根据对方开具全额“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客运行程单及经纪代理服务发票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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