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税】网络第三方代理平台代收开具的住宿、机票款等发票,这些税务“坑”你避开了吗?(三)
关于酒店住宿餐饮的问题清单【那些坑】
2、公司租赁酒店一间会议室举办会议,属于会议服务还是租赁服务?
3、公司员工出差,酒店提供免费早餐和水果饮品,同时还提供茶饮料、酒类,属于住宿服务还是餐饮服务,抑或是销售商品(涉及能否抵扣的问题)?
4、 员工出差住宿期间损坏了酒店房间内的桌椅、床褥等物品需要赔偿,属于住宿服务还是销售商品?
5、 公司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为出差员工预订酒店、机票,并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应如何取得相应的住宿发票和航空运输票据?第三方开具的旅游服务发票或者经济代理服务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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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一起分析下第5个问题: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为出差员工预订酒店、机票款,应该如何取得合规发票?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归到具体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导图总结】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总结】
【注意事项】
1、公司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的“旅客”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承担的外单位审计人员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的火车票和飞机票等)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2、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和交通卡充值的【“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航空公司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所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和交通卡充值时收取的充值款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不征税项目类别下,选择编码613000000000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和6010000000000000000“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五条答复,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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