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强奸之后,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了,那么强奸罪还成立吗?
一、案情
男青年刘某和女青年王某是大学校友,一个是师兄,一个是师妹,两个人在同一个社团,男青年是社长,女青年是部长。就这样,郎才女貌的两个人慢慢熟悉起来。但是,女青年并没有和男青年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的想法,毕竟,女青年认为自己还是比较保守的,一辈子只能跟一个男人,要把第一次留给自己心爱的男人,和未来的丈夫。所以,她想要特别、完全了解一个男人之后,才会考虑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对此,她和自己的几个舍友就完全不同了,她们风花雪月,男朋友一个学期换一个算是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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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搞完社团活动后,男青年、女青年,还有社团的其他同学们、同事们都一起,在学校附近的大排档吃宵夜,吃宵夜过程中,大家一起玩游戏,真心话大冒险之类的,大家那一晚喝了五六箱啤酒,然后女青年微微有点醉了。吃完宵夜之后晚上10点多,男青年说要送女青年回宿舍,让其他人先各自回去。然后,就剩下男青年和喝醉了的女青年。之后,男青年带女青年去大排档旁边的简陋宾馆,在房间内,男青年和女青年发生了关系。女青年虽然喝醉了,但还是非常抗拒,但是,男青年硬上,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整个过程很快,2分钟就解决了所有的问题。事后,女青年哭泣,控诉对方可以这样欺负自己。而男青年则一直在表白、认错:“爱你才强暴你!”
后来,女青年认为,自己已经是他的人了,干脆就在一起算了,于是,两个人第二天开始就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了。而开始的标志就是那次强奸。
二、案例分析
本来,要是两个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也就没有什么了。然而,两个人在一起两个星期后,女青年就发现男青年还有其他女朋友,而且不止一个。女青年瞬间崩溃,认为自己已经认定是他的女人了,他竟然还作出这种事情。于是,她铁定决定,要控告男青年构成强奸罪。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之后,了解案件的事情经过,将男青年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男青年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之后,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强奸罪还成立吗?
1、男青年认为,两个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女生确实不太情愿,但是事后女青年就认同了这段关系,认为两个人已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了。后来自己和其他女青年交往比较密切,让她产生了误会,所以她才会认为自己遭到强奸的,这是她的气话,男青年要求公安机关认定自己无罪。
2、女青年则认为,自己第一次是遭到强迫的,事后没有办法,自己勉强接受他,两个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后来发现,男青年还以同样的方式和其他女青年发生这种关系。因此,女青年认为,男青年第一次的强奸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免得他继续祸害其他女青年。
三、小结
强奸罪认定的标准,是在关系发生当时,女青年有没有遭到胁迫,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女青年的意愿。如果证据不足以认定女青年遭到强迫,那么强奸罪不成立。在本案中,男青年和女青年都认可了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男青年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女青年的,违背了女青年的意志。因此,不论后来两个人的关系如何发展,都不能否认第一次强奸罪的事实。因此,本案从理论上分析,男青年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而,实际上,男青年罪名是否成立取决于强奸的证据是否充分。事情已经发生了两个星期,那么性关系发生过的证据都很难找到,强奸罪的认定其实存在障碍,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