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已批准逮捕!

总有些人
喝了点酒就开始飘
撩事斗非、目中无人
我们常说
喝酒要有个度
这醉酒容易闹事
而有些人一喝酒
就放飞自我
近日
东关派出所
依法处置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依法逮捕一名嫌疑人
行政拘留四名嫌疑人
案件回顾
11月10日22时许,东关派出所巡逻民警在新街转盘附近执行巡逻任务时,酒后路过此处的程某(女)对巡逻民警无故进行辱骂。巡逻民警在对其口头劝阻无效后,遂依法对程某进行盘查。程某不但不配合民警的盘查工作,并多次辱骂巡逻民警。民警对程某发出三次警告无果后,果断将其制服并依法强制传唤至东关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在民警强制传唤程某的过程中,闻讯赶到现场的程某的朋友马某红、李某东、林某安等三人上前阻挠民警正常执法,通过手机拍摄、言语煽动现场周围群众等方式给巡逻民警制造压力,期间马某红突然袭击巡逻执勤民警头部,意图达到阻止民警带离程某的目的,气焰甚为嚣张。随后此三人与程某一起被执勤民警控制并被带至东关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在东关派出所对程某等四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当晚与程某等人一起喝酒的孙某强闻讯强行闯入东关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办公区,无视民警的劝阻并与民警纠缠多时,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办案民警随即对孙某强口头传唤至东关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经查,这五名嫌疑人均有吸毒、盗窃等前科。11月11日,马某红、程某、林某安、李某东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分别被东关派出所依法处以七日至十日行政拘留,并处300至500元罚款。孙某强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
11月16日,东关派出所将马某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11月20日,马某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东关派出所依法转为刑事拘留,12月1日,马某红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划重点:处置辱警、袭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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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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