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4.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

5.适用普通程序的,落款中的“审判员”可以为“代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

6.适用简易程序的,落款中的署名为“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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