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企业负责人要对安全负总责

安全生产法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这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的规定。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解释可以参阅我另外一条推文,简而言之就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的人员。

这些人员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地位,、对于安全生产的推进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分工、相关制度的建立、安全投入等方面,都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来进行决策,没有主要负责人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无法进行推进。

在安全生产法的第18条还提到了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责任,在第18条里有具体的规定。

有没有落实安全第一,应该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做起,有了主要负责人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就好推进,也就能够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

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都要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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