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材给外单位急用,最多能用多少
外单位发生火灾,本单位的灭火器材应该可以借用。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依据《消防法》第四十九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火灾的时候,把自家的快过期的灭火器材拿出来参与救火,完了之后政府予以补偿,这样有人就发现了,就相当于免费把自家快过期的灭火器材给换了一下。
这样理解有问题吗?
没有问题,从《消防法》来看,也是鼓励这样做的。
然而这种情况下,都能拿出来“更换”吗?
显然是不行的,如果都拿出来,万一发生了火灾,自己没有灭火器材也是不行的,因此需要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行。
那么拿出来多少是可以的?
可以考虑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来执行,灭火器过一些时间后就需要维修以保证灭火器的有效,维修时同样是需要分批进行维修,依据5.1.2条款,每次维修数量不超过1/4是可以的。
也就意味着,只要不超过1/4,不会影响到整体的灭火能力,维修状况下可以,参与救火应该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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