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应急
第十七条内容比较多,规定了应急、辐射安全与核安全方面的内容,和以前的版本相比没有变化。
第一款的内容要求的是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配备的应急设备设施,既然是应急,针对的就是急性的职业损伤,对于慢性的不属于应急设备设施。
第二款规定的是应急设备附近必须设置醒目的标识,这是为了应急状态下便于使用,要求不难理解。
第三款规定的是事故排风要求,事故排风针对的是密闭的场所和半密闭的场所,对于敞开式的自然排风就行了,也没办法排风。当然事故排风的设置也是有具体的设计规范的,这里没有引用规范《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具体做的时候,肯定要依据这个规范来做。
第四款规定的是辐射安全与核安全方面的内容,有应急方面的要求,同样也有不属于应急的内容。
国家对核与辐射安全还是很重视的,从这个方面也可以看出来,要单独把这个的要求提出来,主要还是从应急的角度来要求的。
国家对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视,也可以从最近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0版》体现出,以前的版本(2012版),部分核与辐射安全的项目还可以划归为较重类,按照现在的目录只要涉及到核与辐射安全全部是严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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