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受让股权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词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受让股权形成债务,债权人负有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责任。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1.债务人的配偶知晓且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2.受让的股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主张因该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支持。
案例索引
【李某、翟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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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受让股权形成债务,债权人负有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责任。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1.债务人的配偶知晓且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2.受让的股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主张因该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支持。
案例索引
【李某、翟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