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鉴...
最高法院: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其又提供的,属逾期举证,不予采纳
【裁判要旨】
1.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其掌控的鉴定所需材料,但其未提交。二审期间被告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法院,属逾期举证行为,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2.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依据原告提供的材料作出《鉴定意见》,被告虽以“鉴定依据的材料不完整等”提出异议,但因鉴定所需材料全部由其掌握,在其拒不提供的情况下,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被告在申请再审中主张其另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与上述鉴定意见不一致,因该《鉴定意见》并非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具,不予采信。
3.因原告并非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双方协议中也并未约定分配合伙企业利润以对合伙企业清算为条件,《合伙企业法》也未对分配合伙企业利润规定清算的前置条件,故被告关于应在清算后才能分配利润的意见,无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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