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落款处有借款人的姓名,就是电子签名吗
电子合同的落款处就是上诉人(借款人)的姓名,这不是电子签名是什么?有上诉人的姓名,就证明是上诉人签的?要是伪造、冒用、盗用的呢?电子合同上有签名,就是“电子签名”?被上诉人(担保公司、助贷机构)、原审法院要是这么理解,那上诉人也可以说这是“电子签的名”嘛!哪个电子元器件签的他们找哪个去,跟上诉人有什么关系!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之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也可以说成是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动态的信息组合,而不是指电子合同中的落款——签名、盖章信息。
《××银行个人信息使用授权书》《个人征信授权书》落款处的所谓上诉人签字为形态丝毫不差、一模一样的手写字体照片,《付款金额确认书》《借款合同》《融资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落款处的所谓上诉人签字为形态丝毫不差、一模一样的手写字体照片,用“电子签名”说得通吗?请注意,这与电子签名问题毫不沾边,如果被上诉人在拿不出可靠的电子数据证明其举示的法律文书为上诉人所知悉、确认、签订的情况下硬拿“电子签名”来搪塞,则这些法律文书就属于伪证,被上诉人就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因为,“电子签名”并非字面意义上的签字结果,而是一个过程,一组数据,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我们看到的电子合同只是“数据电文”,是电子签名后的结果表现形式,签字部分只是“数据电文”的部分内容,数据电文的有效性,不是取决于这些签字是谁加上去的或者是谁复制上去的,而是取决于是否有有效的电子签名即是否有可靠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签约过程。
实际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上诉人根本不具备实施可靠电子签名的能力,因为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上诉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上诉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电子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但是:
1、上诉人在实施被上诉人所谓的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不为借款人专有,而是被上诉人及其所关联的“××普惠”APP运营方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不为上诉人所控制,而为被上诉人及其所关联的“××普惠”APP运营方控制。
3、被上诉人所关联的“××普惠”APP运营方能够对上诉人的“电子签名”进行改动,并做到不被发现。
4、被上诉人所关联的“××普惠”APP运营方能够对签署后的数据电文(含电子合同)内容和形式进行改动,并做到不被发现。
实际上,被上诉人、原审法院所谓的电子签名,就是被上诉人混淆手写签名与电子签名的概念、内容、形式,将既不是手写签名又不是电子签名的、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手写字体照片重复复制、粘贴后,谎称是上诉人的“可靠电子签名”,这种睁着眼睛说瞎话的骗人把戏竟然得到了原审法院的完全认可与支持,匪夷所思。
注:本上诉状内容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进行的相应安排,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中思路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和解方案、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上诉状、诉讼策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