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税务稽查这样认定是错误的,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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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由张三先生投资100万元成立公司,经营两年后,公司净资产达到200万元,张三先生以1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李四先生,相当于张三先生从中没有赚钱,这笔交易中,张三先生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征税方式为以股权转让的收入(本例为100万元)减除当初的持股成本(本例为100万元),差额征20%。本例由于是平价转让无差额,所以,张三先生应纳税额为0元,税务人员对这笔收不到税的股权交易产生质疑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张三把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的公司,以100万元卖掉,一分钱不挣,可能吗?
税务人员认定:张三可能以高于100万元的价格销售了股权,但却只申报为100万元,双方通过现金交易的便利性,隐瞒了收入,实施了一个偷税行为。
这是错误的,因为对“行为是什么”的怀疑是不能核定的,《税收征管法》并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对“行为是什么”进行核定。所以,税务机关不能以“认定为隐瞒收入,按偷税论处”之类的理由要求补税和罚款。
行为是什么?只能找证据来证明,法律没有授权税务人员对“行为是什么进行核定。合法地讲,税务人员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授权,认定纳税人张三转让股权的“价格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于是可以核定一个价格来征税—依法只能核定金额偏低。
“价格偏低”的证据是,账面净值是200万元,却以100万元销售,显然偏低,这个有说服力。“无正常理由”,就需要由张三来提供100万元销售的正当理由,比如,张三先生提出:公司虽然账面值200万元,但却开始亏损了,未来会迅速资不抵债,或者公司存在重大的被索赔的风险,或者公司其实是虚列了利润,其实已经资不抵债了,等等。如果这些理由有证据令税务人员信服,税务就无法核定;反之,如果没有令税务人员信服,则税务可以认为“无正当理由”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就可以核定一个转让价格来征税。
核定多少?可以结合具体的情况,如公司净值、当前股权交易市场环境等。比如,核定转让收入为200万元,则张三应补税额=(200万-100万)×20%=20万(元)。
这就是核定的权力。张三可以对核定金额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提出自己的证据,但最终的决定权依然在税务机关,因为这是《税收征管法》的授权。
(1)如果因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而实施核定征收时,对收入、成本、利润率等的核定,是基于《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而授予的。
(2)对纳税人申报的价格或计税基础偏低进行的核定。比如,你进价是100元,卖价却是80元,他可能就会给你的卖价核定成100元或者110元来征税。这是基于《税收征管法》各税种的法律或暂行条例的规定而授予的。
(3)对关联交易中的合理金额的核定,也是基于《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而授予的。比如,对于某产品,你销售给普通客户一件是100元,销售给关联公司的却是80元一件,则税务机关可以将价格调整为100元来征税。
这三个是最常见的核定权力。
所谓核定,就是指在没有明确的核算数据情况下,人为进行的判定,它必须是“依法”做出的,也就是说,必须要有税法的授权性规定,并且按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实施,理解这一点后,可以直接得出一个结论,即并非税务人员所做的一切“认定”都是核定,只有基于税法明确授权的认定,才是一种合法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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